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韦某甲失火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6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阳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甲,农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阳朔县公安局监督居住,2012年7月23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决议取保候审。 阳朔县人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阳刑初字第117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甲,农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阳朔县公安局监督居住,2012年7月23日被阳朔县人民法院决议取保候审。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以朔检刑诉(2012)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甲失火罪,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张华、被告人韦某甲到庭加入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韦某甲在位于金宝乡大古潭村大厄坳(地名)的自家的田地里割草,并将所割的草扑灭燃烧,因风较大,不慎招致熄灭的草被风吹到大厄坳山场上,进而引发火灾。经鉴定,本次火灾过分有林低空积为5.1公顷。

另查明,案发进程中,被告人韦某甲自动找人打电话报警,并不时在现场救火直至火被点燃,还照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全副失火理想。

上述理想,被告人韦某甲在闭庭审理进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通过、户籍证实、阳朔县林业局的证实材料、金宝司法所的证实材料、金宝乡人民调停委员会的证实材料,证人韦某乙、韦某丙、郭某的证言,阳朔县林业局对于金宝乡大桥村委大古潭村被烧林木损失说明和结果及相干材料,现场勘验反省笔录及图照,被告人韦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韦某甲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平安,其行为已冒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则,造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惩罚。案发进程中,被告人自动找人报警,在现场踊跃救火并等待解决,还照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全副犯罪理想,造成自首,可从轻处分。被告人韦某甲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系差错犯罪,其在失火后踊跃救火,并自动报警投案自首,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体现,可对其实用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甲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讯员  叶仕恩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