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催字第66号 申请人兰州垠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雁北路2636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甄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旸,男,兰州垠烽工贸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兰州垠烽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2月13日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3070005130388102,出票日期为2013年8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2月13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250,000.00元,出票人为上海玉朗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背书人、持票人均为兰州垠烽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兰州垠烽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俞菡茝 审 判 员 张丽丽 审 判 员 杨俊华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 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