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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16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166号 原告马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朱善武,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奚富桃,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马x诉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0166号

原告马x,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朱善武,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奚富桃,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女,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原告马x诉被告马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善武,被告马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在海事大学夜大学读书时相识并恋爱。原告将原告的工资卡交给被告,至今已两年有余。2012年5月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日,原、被告购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901弄2号602室房屋(以下简称x路房屋)作为婚房,首付房价款30%由原告的父亲支付。2012年6月,被告将被告的工资卡交给被告的母亲保管。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争执。原、被告原定于2013年6月1日举办婚宴,后因在筹措婚宴款项方面发生争执,致被迫退订婚宴。原、被告间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夫妻生活。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x路房屋门锁换掉,擅自霸占婚房。原告为此两次报警未果。被告的行为已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诉请: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x路房屋。

被告马x辩称,对原告所述的相识经过、登记结婚情况无异议,原、被告间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2月,原、被告刚出去度过蜜月。原、被告领完结婚证后一年都在准备结婚的事情。因为x路房屋要装修,原、被告还没有住在一起。原、被告间有夫妻生活。x路房屋装修完后,原、被告在装修好的房屋内有夫妻生活,但没有过夜。关于婚宴,婚宴需支付人民币6万,当时说好一家一半,今年过完年后几天,原告家称他们收的礼金掉了,就私自将婚宴取消了,并非因原、被告发生争执才导致此情况。原、被告系同学,一起读夜大三年,读书期间感情都很稳定。2013年5月5日,原、被告还过了结婚纪念日。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0月在海事大学夜大学读书时自行相识恋爱,2012年5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学,自行相识并恋爱,恋爱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并无实质矛盾,原告无具体、确实的理由表明为何要与被告离婚,也无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应慎重考虑,严肃对待婚姻问题,现坚持离婚尚无必要,只要双方多交流沟通,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马x要求与被告马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辉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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