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民催字第8号 申请人淄博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园XX园XX路。 法定代表人XX。 申请人淄博市XX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3360055、出票金额为人民币83,500元、出票行为中国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营业部、申请人为淄博市XX有限公司,出票人为上海日野发动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华龙测试仪器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7日的银行汇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市XX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X X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X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