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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成立工作组 纠正涉产权纠纷的冤错案件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贤臻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30
摘要:新京报讯 (记者王梦遥)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日前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2份司法文件。针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的冤错案件等,最高法已成立
  新京报讯(记者王梦遥)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日前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2份司法文件。针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的冤错案件等,最高法已成立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并抓紧审查有关申诉案件。

  两个与产权相关的司法文件明确,对于改革开放以来作出的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纠正。

  对于产权申诉案件,上级法院可以提审和改判的,不宜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强化对下级法院办理产权案件的监督和指导,防止程序空转。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作为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该《意见》规定,要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要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要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同时还要审慎把握处理产权和经济纠纷的司法政策。

  最高法昨日发布的司法文件中也特别提到,要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宣告无罪。

  焦点1

  征地补偿不合理 法院应启动再审

  依法妥善处理与政府行为有关的产权申诉案件。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对于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而违约毁约侵犯投资主体合法权益的,或者因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对投资主体受到的财产损失没有依法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和改判。

  对于政府在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过程中,没有按照补偿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的错误裁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启动再审。在再审审查和审理中,要注意运用行政和解协调机制、民事调解方式,妥善解决财产纷争。

  建立协调机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提出工作方案,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敏感案件应急预案,加强对下工作指导,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小组办公室统一归口设置在审判监督庭。

  ——《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

  【解读】

  征地拆迁补偿偏低要合理补偿

  对于法院在妥善处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方面的具体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滕伟表示,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工作办公室设在审判监督工作部门,成员单位有审判、执行、协调管理、司法改革、综合调研、新闻宣传等多部门参加,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最高法目前正在抓紧审查有关申诉案件,同时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甄别和纠正申诉案件的指导工作。有关案件办理情况将依法适时向社会公布。

  最高法还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开展工作。

  对于社会反响较大的“强拆”问题,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称,个别地方的行政机关低价征收土地房屋,未能有效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意见》提出要遵循及时合理的补偿原则,对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焦点2

  慎用强制措施 降低不利影响

  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责任编辑:王贤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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