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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实行到案笔录制度_lgk鲁国法治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鲁国法治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6
摘要: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使用大量的笔录。其中最广泛的就是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这些笔录在定罪量刑过程中起到极大作用。但办案机关使用的笔录制度还很不完善,与办案实践还有很大的出入。现在笔者建议实行到案笔录制度,以供有关部门

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等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使用大量的笔录。其中最广泛的就是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这些笔录在定罪量刑过程中起到极大作用。但办案机关使用的笔录制度还很不完善,与办案实践还有很大的出入。现在笔者建议实行到案笔录制度,以供有关部门和人员参考。

笔录应该满足侦查实践的需要。在办案实践里面,笔录主要对应的证据种类是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从证据种类划分上,它们属于人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属于口供。而口供虽然在历史上是证据之王,在现代证据体系里面口供带来的非议也最大。对于由笔录反应的口供就要认真对待,有必要进一步进行细分,以进一步满足对于口供的甄别和判断。证据是为了证明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服务的。在使用笔录过程中,也应当把笔录划分为事实笔录和情节笔录。在实践中,投案笔录就是一种兼具事实笔录和情节笔录的笔录形式。

投案笔录虽然具有情节笔录的形式,但还不能如实反映自首情节。如何反映自首情节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在实际办案里面,是如何反映自首情节的呢。其中之一就是使用投案笔录。对于那些具备明显自首情节的案件,投案笔录确实能够起到很好的证明作用,但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投案笔录就有点含混不清。

而一般办案部门除了使用投案笔录来证明自首情节之外,还大量使用一些说明。这些说明从证据种类上来说,不属于任何证据种类。这些办案说明主要包括发破案经过和抓获证明。这些办案说明在实践中没有固定的格式,往往是办案人员自己随心所欲的发挥,不具有办案的严肃性。其次是办案说明不是办案人员自己的说明,有的是整理案卷人员的说明,有的办案人员的签字也是代签,不具有真实性。即使发破案经过和抓获证明十分完善,也不能使这些书面材料发生质的变化,也就是说,也不能使这些书面内容鲤鱼跳龙门,一下子成为证据。在办案实践里面,公检法三机关在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等证明自首的材料中往往发生扯皮现象,存在很多工作中发生的矛盾。这些矛盾应该从制度上解决,从司法改革中解决。

建议实行到案笔录制度应该能够很好解决自首证明问题。特别是解决一般自首问题,至于特殊自首,还应该制定特殊的自首笔录。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主要应该具备三个特点,那就是投案主动性,交待及时性,供述的稳定性。如果能够实行到案笔录制度,就能够解决自首的三个特点问题。在到案笔录中,首先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到案的,所以能够解决证明主动性问题。到案笔录是到案之后,及时作出的笔录,在时间上没有一点延迟。在证明交待及时性问题上,无论犯罪嫌疑人态度好坏,都要马上写出笔录。这些笔录是简单的例行公事,是程序性的,也是反映情节的,而不是担负反映事实的。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实事求是的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从事实上击穿坦白从宽把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不实之词。在到案笔录做出之后,还会根据讯问的发展,对犯罪嫌疑人做出反映事实的讯问笔录。把到案笔录与之后的讯问笔录进行比较,就能够观察出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也能够为量刑提供充分的证据。

到案笔录应该如何制作呢。首先应该保证到案笔录的时间及时性。在没有立案之前,也可以事先做出到案笔录。到案笔录的性质,如果是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就应该是属于询问笔录,如果是立案之后,就应该属于讯问笔录。无论是立案之前还是之后,都应该在办案场所进行,而且应该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到案笔录应该简短,不应该是长篇大论。比如应该询问或者讯问,你是怎么到案的,你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你是否是投案。只要完成了证明投案自首的任务,这个到案笔录就是一个成功的笔录。在最后可以问,你如果不如实供述你的犯罪行为,你将不能构成自首,在量刑上你将不会受到自首的从宽处理。把这些自首的法律规定的要素都如实写到笔录里面,就反映了办案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的尊重。

实行到案笔录制度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首先是自首的减刑幅度很大,可以达到百分之四十。这是一个很大的裁量权。在打击犯罪和惩治犯罪过程中,要掌握这些法律武器,以起到稳准狠的效果。把自首的漏洞堵上,就不会让一些没有真正自首的犯罪分子钻法律空子。在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方面,如果实行到案笔录制度,也能够真正保护那些老实的犯罪嫌疑人,让一些真正自首的,确实享受到自首的法律规定带来的量刑好处。实行到案笔录制度还能够很好计算犯罪嫌疑人的精确到案时间,为计算拘留和其他羁押时间提供了证明。在实践中,还会督促办案机关真正把时间观念放在第一位,注意自己不要违反刑诉法规定的期限。最后是能够很好解决公检法机关的嘴皮官司,在自首问题上,虽然发破案经过和抓获证明还有必要存在,如果实行到案笔录制度,辅助以原来的说明,会更加真实有效的解决自首的证明问题。

在司法改革中,制定刑诉法的那些专家们距离实践还有一定的空间,修改法律法规应该多注意汲取一线办案人员的实践结晶,在司法改革中做到有的放矢,为提升法治社会的质量,多做一些实践性的总结工作。

责任编辑:鲁国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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