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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走来,心怀理想、脚踏实地

来源:新伯爵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洗我缨沧 作者:新伯爵沧浪之水清兮可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8
摘要:心绪.札记 昨天发表了我所王强律师就于欢案的评析文章,在文章中王律师本就提出是与法界同仁交流等。其后,有同仁赞许表示客观公平,有同仁表示值得商榷,也有个别同仁表示质疑、甚至认为左倾等。对此,仁者见仁,本是正常。对个别同仁的疑议等,我们不想过多
心绪.札记 昨天发表了我所王强律师就于欢案的评析文章,在文章中王律师本就提出是与法界同仁交流等。其后,有同仁赞许表示客观公平,有同仁表示值得商榷,也有个别同仁表示质疑、甚至认为左倾等。对此,仁者见仁,本是正常。对个别同仁的疑议等,我们不想过多解释,现只将近年来王强律师等与我就一起热点事件的评析文章列于如下,即可知我们的一路走来及心思: 1、2015年2月,就太原1213案(又有称“讨薪农妇案”),王强律师与我撰文《无论讨薪,关乎法治之现实和走向》http://wxlaw.fyfz.cn/b/842319 2、2015年3月,就山东省高级法院未依法妥善安排聂树斌案律师阅卷,王强律师与我撰写《好一句“一定安排律师阅卷”》 http://wxlaw.fyfz.cn/b/845263 3、2015年4月,张虎律师向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文《“以人查房”当是律师执业应有之权利》http://wxlaw.fyfz.cn/b/846843 4、2015年4月,王强律师与我共撰《区伯案中,检察机关不应缺位!》http://wxlaw.fyfz.cn/b/847428 5、2015年4月,王一静律师行文《关于要求依法对天心公安分局及有关公务人员在处理“区伯案”中违法、不当行为进行监察的律师函》http://wxlaw.fyfz.cn/b/847985 6、2015年6月,王强律师撰文《“与其增以有罪,宁失过以有赦”——从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看温州田某故意杀人案》http://wxlaw.fyfz.cn/b/857835 7、2015年9月,我所徐彪律师撰文《愿法殇不再——兼评十堰法官遇刺事件一审判决书》http://wxlaw.fyfz.cn/b/865977 8、2016年1月,就浙江“检察官佩戴耳麦摄像头出庭”,我与郑夏律师等撰文《背后垂帘的智囊团,实现的是哪一方的公平正义?》http://wxlaw.fyfz.cn/b/876059 9、2016年1月,王强律师等撰文《谈“快播”案中检方的失误》http://wxlaw.fyfz.cn/b/877631 10、2016年3月,我所杨胜律师等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提请对人民警察执法时是否应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解释的报告》http://wxlaw.fyfz.cn/b/885009 另:李庄二季时,就幺宁是否具有公诉人的资格,我曾撰文评析表示异议,后该文在法律博客中因故被屏蔽,但在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p?boardid=1&id=3191488中可见。且,2009年12月14日在《中国青年报》就李庄案报道“律师造假门”当日,我给记者郑琳发送了一个短信,称“该文……有违法治原则的常识,更有违新闻真实客观原则,与您多年所任法制与社会部主编的身份也极为悖离,将成为中国新闻史及法治史中的一篇标志劣文。”,详见《新民周刊》2009年12月23日文《律师指责中青报报道有违新闻客观原则》http://news.sina.com.cn/c/sd/2009-12-23/170519323271_2.shtml
责任编辑:新伯爵沧浪之水清兮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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