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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是否存在“被害人”?_程达群律师(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杭州程达群律师执业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5
摘要: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 程达群 律师(杭州程达群律师,本文作者 18768455617 )认为: 尽管存在上述这些分歧,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参与非吸活动中的获得返利没有亏损的当事人作为证人,而存在亏损的当事人作为被害人

   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程达群律师(杭州程达群律师,本文作者18768455617)认为: 尽管存在上述这些分歧,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将参与非吸活动中的获得返利没有亏损的当事人作为证人,而存在亏损的当事人作为被害人处理。笔者查阅了相关案例,明确了现实中的这些做法,并了解到司法机关都将案情通知了被害人,如何非吸案的被告人能够退赃,这些被害人将获得退赔金。但是,我本人倾向于同意不应将非吸案中的亏损者定性为被害人。“愿赌服输”,对于积极参与非法活动的当事人,法律将对他们的所谓“利益”不予保护。



就在201732日上午10时银监会主席郭树清出席的新闻发布会,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针对非法集资乱象表示,投资者参与高风险的非法集资要愿赌服输承担损失,不能愿赌不服输出事儿找政府。杨家才还提醒投资者:非法集资的发起人,非法集资的协助人,非法集资参与人,过去当成受害者,因为前期不是受害者,所以这三种人各自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我们揭示这个人是骗子,你还要跟他爱的死去活来,最后一拍两散受害说我是受害人,找政府闹事儿有一点说不通。愿赌服输要承担损失,不能愿赌不服输出事儿找政府,要解决现在非法集资里面普遍存在的问题。银监会的表态同样表明这样的一个观点:积极参与非法活动的当事人,应该为自己的投资行为买单。

(程达群律师,2017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杭州程达群律师执业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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