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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冲突的千古难题?_梁剑兵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家梁剑兵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5
摘要: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梁剑兵 摘要:在科学设计和严谨表述的同一个法条中,只要善于运用法理,我们就能够在制定法中有效的融合并化解 “ 大义灭亲 ” 与 “ 亲亲相隐 ” 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按照“莫比乌斯环”原理,我们可以在制定法中采用以下语句破解这一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  梁剑兵

       摘要:在科学设计和严谨表述的同一个法条中,只要善于运用法理,我们就能够在制定法中有效的融合并化解大义灭亲亲亲相隐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按照“莫比乌斯环”原理,我们可以在制定法中采用以下语句破解这一千古难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近亲属均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的权利,但是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法要求任何近亲属行使此项权利。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  亲亲相隐  大义灭亲  近亲属作证权  莫比乌斯环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为维护家庭伦理和亲情与国家法度的平衡,古人一方面提出亲亲相隐不为罪的理论,另一方面也倡导大义灭亲,奖励举报亲属犯罪的行为,这在古代社会中是一种旧理论和旧办法。从古到今,人们总是认为大义灭亲亲亲相隐是彼此矛盾和冲突的两种规定,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直接对立和尖锐冲突的,不可调和的——如同一张纸的正面与反面不可调和一样。

       但是,在我们现时代,随着人们对国家法律与亲情伦理之间关系问题的重新审视,这一问题又重新出现,于是产生了是否应当复归过去,重新赋予亲亲相隐以合法地位的争论。这种争论往往将论题、观点和论据集中在“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之间的对抗与冲突的语境下

       因为有太多的人认为,大义灭亲固然冷酷无情,但是出于大义,值得提倡,而容许亲亲相隐,无疑是鼓励包庇犯罪,是不正义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与犯罪现象做斗争,举报犯罪是公民的一种道义责任和社会义务,因此,亲亲相隐是不正当的,不能让这种制度复辟

       但是,也有人持有相反的观点。例如,有刑法学者在研究了西方国家和拉美的一些刑法典之后,发现在这些国家现行有效的刑法典中也存在着容许亲亲相隐的规定,甚至有些国家对检举揭发亲人的行为要依法处罚,于是便试图重新发掘亲亲相隐的伦理价值,通过借助刑事诉讼法免除一定范围的近亲属作证义务这一方法来重塑亲亲相隐不为罪的制度,这样就为刑法学理论中关于包庇罪的重新定义提出了难题。而刑法学理论学者对包庇罪的新认识就是一种复归。

       但同时我个人认为,从法理学角度看,如果我们将大义灭亲看成是一种法定义务,它当然与亲亲相隐是矛盾的和冲突的。但是,如果我们将“大义灭亲”的义务属性(旧的理论)反转180度(或者说,按照莫比乌斯环原理进行扭转)过来,将它看成是一种法定权利而不是法定义务(新的理论),那么,大义灭亲在理论上就与亲亲相隐兼容了,也就不冲突了。

       理由很简单:在法理学上,授权性规范意味着授予行为人一种选择的自由,在某一特定的授权性规范之下,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行使这种权利固然是行为人的权利,以不作为的方式不行使这种权利、放弃这种权利也是一种权利。这样一来,如果我们的刑法学者论证了大义灭亲是一种可主张也可放弃的权利这一命题为真的话,那就是一种建立在复归基础上的理论创新了。

       由此,我逐渐形成了关于破解“亲亲相隐”与“大义灭亲”相冲突这一千古难题的法理思考:在科学设计和严谨表述的同一个法条中,只要善于运用法理,我们就能够在制定法中有效的融合并化解“大义灭亲”与“亲亲相隐”之间的冲突和对立。按照“莫比乌斯环”原理,我们可以在制定法中采用以下语句破解这一千古难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近亲属均有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犯罪的权利,但是任何机关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手段和方法要求任何近亲属行使此项权利。

附:莫比乌斯环

     公元1858年,德国数学家、天文学家莫比乌斯发现:把一个扭转180°后再两头粘接起来的纸条,具有魔术般的性质。

  因为,普通纸带具有两个面(即双侧曲面),一个正面,一个反面,两个面可以涂成不同的颜色;而这样的纸带只有一个面(即单侧曲面),一只小虫可以爬遍整个曲面而不必跨过它的边缘!在这种环里,纸的正面与反面之间的界限竟然奇迹般得消失了!!!

  我们把这种由莫比乌斯发现的神奇的单面纸带,称为莫比乌斯

责任编辑:法家梁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