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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追偿细化规定亟待完善_郑智银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郑智银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4
摘要:即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指出,各地要将国家赔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规定,推动浙江国家赔偿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开展。(新华社2017年02月12日) 国家赔偿中的追偿的实质是国家对有故意或重

即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指出,各地要将国家赔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细化规定,推动浙江国家赔偿工作更加规范、有效开展。(新华社2017年02月12日)

   国家赔偿中的追偿的实质是国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追偿权产生的基础是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职务委托关系。基于此,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的后果由国家承担责任,也基于此,国家在对外承担完赔偿责任后,仍然保有追偿的权力。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对于国家赔偿后应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纵观上述法律规定,虽然在追责问题上十分明确,但规定本身却较为原则,缺乏追责、追偿的细则和相应的赔偿标准、赔偿方式,导致在实际层面的追偿难以操作和落实。

责任追究不只是行政与法律责任,更要有经济责任,甚至在某种意义上来说,经济责任的追究有时比行政与法律责任的追究更为重要,因为有家庭因素,追偿所具有的惩戒作用,对防止国家工作人滥用职权更有震慑力。《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明晰了对责任人追偿,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追偿”关系到公务员切身利益,不可能只“存活”浙省,该《办法》的出台,无疑是一个信号,意味着国家赔偿中的追偿制度将在我国全面实施。

该《办法》共有二十条,不仅仅明确国家赔偿对责任人的追偿比例,从财政预算安排到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再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追偿或者不予追偿的决定,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如何监督、举报、处理等,都作了较为祥尽的规定。但该《办法》似乎还有待于完善。具体操作上可能还存在实际困难。

首先,追偿比例上限值得商榷。该《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作出追偿决定时国家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已公布的最近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准。国家赔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应当分别确定追偿比例和追偿金额,合计追偿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这个追偿比例充分考虑了公务人员的收入现状,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人,有其合理性,但对动辄上百万,像呼格吉勒图家属获国家赔偿205.9万的一些恶性侵权行为,对有故意性质的责任人,追偿比例却明显太低,如果不是他们瞎整,国家不会受损失,受害人不会那么多痛苦。呼案国家赔偿中精神抚慰金就达100万,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就几万元钱,其负担似乎与国家赔偿金额不相适应。

其次,追偿责任界定难度不小。虽然该《办法》对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与对责任人实行追偿,都规定了法定期限,可对责任人如何追偿,第十一条中一语带过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国家赔偿义务后,应当依法对责任人实行追偿。”对只是涉及到单个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或许适用,但涉刑案件复杂多了,要从责任来说,既然事后证明是错案,那么侦查、起诉、判决过程很难说没有责任。公检法三家岂不都是赔偿义务机关?而且各个环节又存在着责任有大小问题,该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发现有《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当予以追偿情形的,应当在确认追偿情形之日起60日内作出追偿的决定,同时抄送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此前追责对一般责任人只是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或许较好办,一且追责与追偿挂勾,公检法三家肯定会相互扯皮,谁都不想当“冤大头”。而涉刑错案往往系因数人的共同行为或数人的多项行为而发生的,每个人的过错程度不同所承担的追偿份额比例必须合理,这都是难点。很多冤错案的形成还是赔偿义务机关的领导决定的,被迫偿人就为该领导,领导会轻易跟自己的钱过不去?因此,“60日内作出追偿的决定”的法定期限,恐怕到时会一拖再拖。

第三,追偿的救济途径单一。国家赔偿的目的在于保证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追偿制度是在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被害人三者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追偿权如果使用不当,被追偿人就变为受害人。因此,如何保障被追偿人的合法权益也同样重要。《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追偿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追偿决定的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复核。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对复核决定不服的,被追偿人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就是说,被追偿人的申诉权仅局限于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的上一级机关。前述已经讲到,一些涉刑错案,可能侦查、起诉、判决都有责任。假设某一错案认定公安局的某一工作人员作为第一被追偿人,而他却认为导致错案法院的审判长责任更大,他在向本单位及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无效的情况下,被追偿人即便不服,也只能服从。这明显有失公平。何况,赔偿义务机关追偿权的行使,只是内部行为,但又关系到被追偿人财产权,而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宪法保护的。因此,被追偿人对申诉还是不服的,似乎应给予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

笔者认为,媒体虽称浙江省出台的《办法》,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进行了国家赔偿中的追偿细化规定,却亟待完善。文/郑智银

责任编辑:郑智银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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