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下午听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拟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记者马闯 沈静文)
我国拟规定经营者掺假等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下午听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拟规定,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记者马闯 沈静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