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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落实修改后民诉法重在领会精神细化制度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检察日报 落实修改后民诉法重在领会精神细化制度 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和亮点之一是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为了推动各级检察机关深入理解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和精神,10月
检察日报


  落实修改后民诉法重在领会精神细化制度

  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和亮点之一是强化了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为了推动各级检察机关深入理解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和精神,10月16日,人民检察杂志社举办了“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座谈会”,邀请部分专家和实务界代表围绕修改后民诉法的实施与民事检察工作深入开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遵循检察监督原则,牢固树立检察监督理念

  做好修改后民诉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检察机关首先要自觉更新和转变执法理念。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郑新俭认为,统一思想,更新监督理念,检察机关必须做到五个并重:一是监督和维护并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针对审判机关违法审判的情况,对于审判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检察机关应予以支持。二是依法监督与尊重诉讼规律并重。这是正确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实现监督目标,完成监督任务的根本保证。三是监督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并重。检察机关要尊重民事诉讼的规律,避免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要切实树立办案质量是民事检察工作生命线的思想,在确保监督质量,实现监督目标的前提下,着力提高办案效率和效果。四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针对修改后民诉法,检察机关要更加重视和把握好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树立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监督理念,增强程序公正的监督意识。五是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自身监督并重。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 

  在尊重民事诉讼程序内在规律的前提下遵循检察监督原则,至关重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肖建国提出,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应注重把握四个问题:首先,民事检察监督权仅是实现司法公正的补充性手段。检察监督的对象限于法院审判执行权的行使。基于诉讼合作主义的理念,检察监督也有支持和保障之义。其次,在程序自足性解决与检察监督的关系上奉行程序自足性解决优先原则,检察监督的纠错功能只能限于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查漏补缺方面。再次,对于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法律监督,应当根据情况的轻重缓急适度采取监督措施。最后,须遵循检察建议优先于抗诉而适用的原则实施检察监督。

  领会修法的精神和内容,切实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巡视员扈纪华总结概括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修改后民诉法扩大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覆盖到整个诉讼程序;增加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便于检察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实施法律监督;理顺了检察监督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之间的关系,切实解决重复申请、多头审查的弊端,增强法律监督实效;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手段,基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需要,检察院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郑新俭提出,切实贯彻实施修改后民诉法,检察机关须重点把握好三个问题:一是正确把握修改后民诉法规定的检察监督范围和检察监督的对象。二是切实把握检察监督的目标,一切检察监督都应当以维护司法公正、法律的权威和尊严,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出发点。三是正确履行检察监督职责,运用好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手段。

  “修改后民诉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规范和完善,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切实担负起法律监督的职责任务。”扈纪华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了希望: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必须看得准、抓得住、办得扎实,要从理论水平、业务知识、道德品格、程序准备、制度完善、场所建设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细化制度与程序,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修改后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内容较为原则,没有规定监督的具体程序与操作方式。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教授谭秋桂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其独特性,其对象、方式、法律后果应当形成一套相对独立的体系。在结果监督与过程监督问题上实行结果监督与过程监督相结合;在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问题上实行个案监督。同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必要的调查权和暂缓执行的建议权,确保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效。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傅郁林把检察机关的民事“法律监督权”划分为四种民事检察权形态或权能,分别是审判监督权、民事公诉权、执行监督权和执行协助权。其中,审判监督权和执行监督权具有公权制约权功能,其在行使过程中,应遵循权限界分原则、相互制衡原则、以权利制约权力优先原则、穷尽程序内部救济原则等基本准则或原理。

  “针对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在探索构建相应制度的前提下,检察机关更须从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层面进行认真总结,积极准备,切实发挥检察监督在执行活动中的职能作用。”扈纪华说。郑新俭表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现法律监督,应细化程序和制度,建立健全办案机制,为更好地实行检察监督做准备。(金园园)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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