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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大法官爱宪法甚于国旗_afei(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转型正义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6
摘要:判决一出,为众多小镇上盲目爱国主义者开了绿灯。针对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暴动、私刑此起彼伏,内布拉斯加一名信徒遭人阉割,许多孩子被迫失学。二战期间,四千多教派成员因拒服兵役锒铛入狱。 多家报纸强烈批评判决

   判决一出,为众多小镇上盲目爱国主义者开了绿灯。针对耶和华见证会信徒的暴动、私刑此起彼伏,内布拉斯加一名信徒遭人阉割,许多孩子被迫失学。二战期间,四千多教派成员因拒服兵役锒铛入狱。

    多家报纸强烈批评判决,《圣路易斯邮报》的评论很有代表性:“最高法院这一判决是违反美国原则的,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已经向普遍的歇斯底里投降。如果爱国情操依赖这样的做法--违反人民最基本的宗教自由--来培养的话,那么,爱国情操就不再是高尚的,而是一种通过法律来灌入我们喉咙的东西。”

   三年后的6月14日——美国国旗日,大法官在另一起类似案件中破天荒改变立场。这是最高法院历史上,立场改变得最快,也是最彻底的一次。

   新任大法官杰克逊起的多数意见成为美国宪政史的华彩篇章。“向国旗致敬是一种言说的形式。象征表达是原始的但却是有效的传递思想的方式。使用国徽和国旗来象征某种制度、观念、机构或个人是心灵沟通的捷径。”法院实难认可一种强制性的言论表达形式。“如果维持强制性向国旗致敬的话,我们就必须说明《权利法案》--它保证个人说他想说的话的权利--允许公共权力来强迫个人说他并不想说的话。”

   杰克逊强调,“《权利法案》的根本目的是,使一些基本权利远离政治纷争所引起的难以预料的变化,把它们置于多数人和官员无法触及的地方,并把它们确立为由法院来处理的法律原则。个人的对生命、自由、财产的权利,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权利以及其他基本权利是不可以诉诸于投票的,它们不取决于任何选举的结果。”

  “那些强制消除异议的人不久就会发现,他们实际上正在消灭异己。舆论的强行一律只会导致墓地才有的寂静。”最后,杰克逊充满诗意地指出:“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空上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无论是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还是其他舆论的问题上,没有任何官员,不管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也无权用言语或行动来强迫公民表达他们的信念。如果有什么情形允许这一例外,那么,我们现在决不允许它们发生!”


宪法保护她的反对者


   此后,数起涉及国旗的案件,让最高法院一次次走上民意的风口浪尖。

   1966年纽约黑人斯特里特,从广播上得知第一个进入密西西比大学念书的黑人遭枪击。他愤怒地走上街头,当众焚烧美国国旗,并向人们高喊“我们不要他妈的国旗!”他因违反纽约《国旗保护法》被判有罪。最高法院认为因未区分当事人的行为(烧国旗)与言论(“我们不要他妈的国旗!”),纽约法律相关条款违宪。

  同年,纽约艺术长廊业主斯蒂芬,因展出三尊美国国旗雕像而被捕。这三尊雕像分别为国旗包裹的子弹箱,人形的国旗吊在绳圈中,国旗包裹着男性生殖器状的东西。他被控违反纽约《国旗保护法》。最高法院表决4:4。

  1970年,戈格温穿了一条臀部缝上国旗的牛仔裤,被控违反马萨诸塞州法律,罪名是“公然藐视美国国旗”。最高法院支持联邦地方法院推翻有罪判决的决定,因为“公然藐视”这一措辞宽泛而模糊,不予支持。

   同年5月,西雅图大学生斯彭斯在自家楼上窗口,倒挂国旗,以示反对越战并抗议政府对肯特州立大学的学生开枪。他被控违反华盛顿州法。最高法院改判他无罪,因为:国旗为他私有;他在自己家中展示国旗;“他展示国旗一如国旗本身乃是展示一种信念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他所表达的意思是很直接的,很容易为别人所理解,因而属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

   1984年,共和党全国代表大会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举行。市政厅门口,大批示威人士抗议,美国革命共产党员约翰逊,顺手扯下一面美国国旗,浇上汽油,付之一炬。示威者一边烧国旗一边高呼:“呸!美国,红、白、蓝,我们鄙视你。”一位目击者收集国旗碎片,埋在自家后花园。

  警察逮捕约翰逊,陪审团作出一致裁决,被告有罪。法官判处约翰逊一年监禁,2000美元罚款。约翰逊不服,上诉州最高法院。法院认定,约翰逊的行为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推翻有罪判决。

  面对排山倒海的民意压力,最高法院以5:4裁决约翰逊无罪,德州法律违宪。判决书中,大法官表达了自己的爱国之情,但是不得不痛苦的做出决定,焚烧国旗属于“象征性言论”,属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的保护对象。“一个痛苦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我们拒绝为国旗创设例外,以维护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诸原则。”

  “事实上,我们可以说,今天我们的裁决只会加强而非减弱国旗在我们社会理应得到的受人珍视的地位。我们的判决是对国旗所完美体现的自由和包容原则的再度肯认,以及对这一信念的肯认,即对于诸如约翰逊的批判行为的容忍是我们强大力量的标识和来源。事实上,我国国旗最自豪的形象之一是它在麦克亨利堡轰炸中屹立不倒,这一形象在我们的国歌中不朽地留存。德克萨斯州眼中国旗所代表的应该是国家的这种持久力而非僵死性,这种持久力是我们今天要不断重申的。”五位大法官坚定表示。

  “每一位真正的美国人对于国旗不仅仅是单纯的欣赏,而且是深深的热爱……因此,损害国旗经常成为战争的原因,在崇敬国旗的人们面前,侮辱国旗则会遭到憎恶,而有时则被当场施加惩罚。”起草反对意见的伦奎斯特大法官义愤填膺,“法院判决德克萨斯州法律违反宪法,这忽视了霍姆斯大法官脍炙人口的格言:一页纸历史抵得上一本书的逻辑。”诉诸历史故事、民众感情,甚至诗歌,斯蒂文斯大法官动情地表示,“国旗作为这些观念的独特象征值,必须免于任意的亵渎。”

   判决一出,无异于宣布49州保护国旗的法律就此失效,焚烧国旗居然合法化。难怪民意汹汹,议员、总统争相抗议。美国国会快速通过《国旗保护法》。就在新法生效当天,约翰逊赶到国会山台阶上,再次焚烧国旗。有趣的是,一位妇女捷足先登,烧起星条旗抗议。次年,最高法院再次以5:4的裁决,宣布《国旗保护法》违宪。

    多年以来,美国会、各州难以通过修宪高门槛,成功通过维护国旗尊严的宪法修正案。2006年参议院66:34票,一票之差,国旗保护修宪提案胎死腹中。民众对修正案的支持率也一路走低。

责任编辑:转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