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程雪阳:宪法解释机制应如何健全_妙妙书生(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一叶扁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07
摘要:具体表现是,根据当前土地制度全面深化改革所设定目标,未来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除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能征收为国家所有,而应当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自行有偿出让,而这就意味着城市规划区内会存在永久

具体表现是,根据当前土地制度全面深化改革所设定目标,未来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除非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能征收为国家所有,而应当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自行有偿出让,而这就意味着城市规划区内会存在永久性属于集体的土地。然而,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许多“城市规划区”会逐渐发展成“城市市区”。这时,扩展后的“城市市区”就会有集体土地的存在,而这将与《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相冲突。

有人可能会说,那直接把《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纳入法律修改的范围,问题不就得到解决了吗?从理论上来说,这种解决方案是可行的。但问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8年已经明确拒绝了这一解决方案,理由是“修改第8条第1款是违反宪法的”。

当时的情况是,1986年的《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在该法1998年的修改过程中,有单位和个人提出,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扩大,城市市区范围内还有集体的土地,建议对原第6条的规定作实质性修改。但立法者认为“宪法第10条第1款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法律的依据,本法第1条也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因此在宪法未修改之前,制定任何法律均不能违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本法也不例外。”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没有对原《土地管理法》第6条没有作实质性修改,而只是对其进行了细微调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删除了“全民所有”这一表述,然后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参见卞耀武(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59页)

由此观之,仅仅通过法律修改来解决《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所存在的问题,不太可行。我们只能从宪法层面来解决这一问题。不过,笔者并不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宪法第10条第1款先行修改,《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才能修改”的看法。事实上,通过学界这几年的讨论,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宪法第10条第1款是有很大解释空间的,我们是完全可以通过解释宪法这一条款,来回应和容纳当前的土地制度全面深化改革目标。相关研究可以参见《法学研究》编辑部、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016年4月在苏州召开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专题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当然,对于宪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人们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宪法解释的效力既不是“与法律同位”,也不是“低于宪法位阶但高于法律”,而应当将其视为是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宪法典相同的法律效力。有人担心,这样做的话,可能会让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现行宪法真正的主宰者”,进而可能会侵犯属于全国人大的宪法修改权。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有道理,但不能夸大。因为根据现行宪法第62条第11项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所以,全国人大完全可以通过行使“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宪法解释决定”这一职权,来维护其作为“宪法终极守护者”的地位。但如果全国人大不行使这项权力,那么我们就应当推论其是认同这种宪法解释是符合宪法的。此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宪法的解释,就应当具有与宪法典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三、关于宪法解释的期待

2016年马上就要结束了。距离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这一改革目标,我们已经度过了三年的光阴。在这三年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推动宪法实施,做出了许多值得称赞的努力,比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设立国家宪法日等。但也应当看到,在宪法实施和宪法解释领域,我们需要做的和可以做的,其实更多。

比如,有关机关可以将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列入2017年的立法议程,并在吸收和借鉴学界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出台这部法律。如果制定法律的条件或时机还不成熟,那么可以依照宪法的规定,径直选择一或两个重要且需要进行宪法解释的问题领域,先进行解释。

总之,不能再让我们的宪法被嘲讽为是一部“一年只忙一天(宪法日)的闲法”。毕竟,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不仅提出了要“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的要求,而且明确提出“重大决策不能久拖不决”。对此,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责任编辑:一叶扁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