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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建“法官中心主义”的法院管理模式_南门徙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23
摘要:笔者认为,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是以“官本位”为中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 而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法院管理体制应当是“法官中心主义 ”的管理体制。 构建“法官中心主义”的法院管理体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逐步废除院长、庭长对法律文书的签

笔者认为,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是以“官本位”为中心的行政化管理体制,而科学的、符合司法规律的法院管理体制应当是“法官中心主义”的管理体制。构建法官中心主义”的法院管理体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1、逐步废除院长、庭长对法律文书的签发权,逐步废除审判委员会制度,赋予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对案件处理的独立的、完全的权力,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对案件审理和裁决拥有全部权限,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干涉。相应地,错案责任也由合议庭成员或法官自行完全承担。

2、由于院长、庭长不再享有对法律文书的签发权,保持当前的领导职数已没有意义,因此应当循序渐进地对法院系统的领导职数进行削减。建议最终的领导职数配备标准为:年审理案件3000件以下的法院仅设院长一名,不设副院长;年审理案件3000件至10000件之间的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名;年审理案件10000件以上的可以设院长一名,副院长两名。

3、改革法院院长、庭长的选任方式,最大限度地去行政化。将法官等级高低作为选任院长、庭长的核心标准,本庭室内法官等级最高者自动担任庭长,法官等级最高者有两人以上时,由本庭室法官从其中推选一名法官担任庭长。院长的产生方式参照庭长的产生方式。之所以采用上述方式,就是为了确保庭长是依靠自己法律知识而非别的方面的才能来服众。同时应削弱庭长的管理权限,废除庭长的案件决定权,仅保留庭长的行政管理权限。庭室的一级重大事项,由全庭法官会议决定;庭室的二级重大事项,由庭室审判长联席会议决定;庭长负责对本庭室的案件进行分配、召集和主持庭室的日常会议以及处理庭室的日常行政管理事务。一级重大事项、二级重大事项及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的具体范围由法院的全体法官大会决定。

4、改革法院重大事项决策程序,限制法院院长职权,把法院重大事项决策权交给由全体法官组成的全体法官大会和由全体法官推选出来的代表组成的法官代表会议行使。法院的一级重大事项,由全体法官大会决定;二级重大事项,由法官代表会议决定;法院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由院长处理或由院长授权副院长处理,逐步废除法院院长对案件的审批管理权。一级重大事项、二级重大事项及日常行政管理事项的具体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全体法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法官代表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全体法官大会及法官代表会议均由院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5、改革法官激励机制。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法官等级挂钩,与行政职级彻底脱钩。合理确定各等级法官之间的工资差距,建议法官等级每提升一级,工资标准应提高5%至10%,以此提高法官对法官等级的重视程度,激励广大法官不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官等级晋升考试制度,将任职年限、办案数量、办案质量、在职培训成绩、晋升考试成绩等作为晋升法官等级的核心标准。

6、将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办理案件数量挂钩。建议确定法官每月办结案件数量的基准数,法官月办案数量未达到基准数的,可适当减发其工资;法官月办案数量超过基准数的,应发放相应的办案奖励;院长、庭长亦应办理案件,但其年度办案数量指标可比普通法官略少。

7、尽快赋予法官对为其配备的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司法辅助人员拥有人事管理权,具体表现为:法官可根据上述人员的工作表现决定其每月的工资系数(即全额发放还是按照一定比例发放);辅助人员每月缺勤或累积请假达到一定天数的,法官可以决定减发或停发其工资;法官为上述人员撰写年度考核评语并评定考核档次;法官可以对上述人员的迟到、早退、着装不规范等轻微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予以批评、训诫,认为上述司法辅助人员不称职的,可以申请调换。

8、改革法院经费制度。一是建议各法院成立由3至5名财务、审计人员组成的经费审核委员会,负责对案件办案经费进行预评估和事后审核。二是建立办案经费预评估和事后报销制度,法院对受理的每起案件在立案时由经费审核委员会根据案件类型、标的额、当事人数量等具体情况确定案件所需的大致经费数额,提前预付给承办法官;承办法官在案件结案后凭相关票据向经费审核委员会报销,实际花费数额高于预付经费的,应当对高出部分说明具体用途并提供相关票据,由经费审核委员会进行审计后决定是否报销;实际花费数额低于核准经费的,由经费审核委员会进行审计后据实予以报销。实际办案费用低于预付数额的,案件结余部分的20%可以作为奖励支付给以该法官为中心的办案团体。三是改革法院内设机构经费管理制度,大额经费开支由庭室全体法官会议决定(后勤部门由全体干警会议决定),中额开支由审判长联席会议决定(后勤部门由干警代表会议决定),小额开支由庭室负责人决定,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要在庭室内部进行公示。四是建立院长、庭长岗位津贴制度,院长、庭长除正常法官等级工资外还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以之作为其处理日常行政管理事务的酬劳。

9、 对法院内设机构进行大规模精简,前章已作详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说明:一些朋友可能会认为本书中提出的相关改革建议过于理想化、不切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对此,笔者并不想否认,本书中的大多数改革设想确实不可能一蹴而就,其中有很多改革设想据我所知目前还没有人提出过。但笔者自认为自己提出的改革建议代表着未来法院管理制度发展的方向,尽管前进的道路漫长,但只要方向正确,我们离最终的目标就会越来越近而不是相反。

责任编辑:南门徙木的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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