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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悲剧的制度根源——土深改观察之二十八_妙妙书生(3)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一叶扁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9
摘要:因此,将 何建华归类为杜赞奇所说的“土豪”或“赢利型经纪人”还是较为合理的,因为他实际上是因为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和土地征收而被 贾敬龙枪杀的。 何建华的死无疑也是一个悲剧。不过,与贾敬龙不同,其悲剧性体现

因此,将何建华归类为杜赞奇所说的“土豪”或“赢利型经纪人”还是较为合理的,因为他实际上是因为协助政府进行拆迁和土地征收而被贾敬龙枪杀的。何建华的死无疑也是一个悲剧。不过,与贾敬龙不同,其悲剧性体现在其享受了“赢利型经纪人”的好处,但也替政府的拆迁工作葬送了自己的性命。

车浩在评论贾敬龙案时提出,“为公家办事的人被杀了。过错是应当由包括领导在内的多人分担的,但最终由村支书一人承担了全部的报复。如果现在不严惩杀人者,给被害人家属一个说法,而是迫于社会压力退让的话,只怕以后会让为公家办事的人寒了心。这个后果,影响深远。”(参见车浩:贾敬龙该不该杀?要不要杀?)这个评论是有道理的——当然,车浩也看到了,把贾敬龙执行了死刑,那影响更加深远。但从“国家政权内卷化”和乡村治理结构的完善角度来看,我们就需要跳出何建华的个人悲剧来看待这个问题,从而避免何建华式悲剧的再次发生。

三、关键是加强农村的制度供给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贾敬龙的悲剧表面上是因为何建华的强势和霸道而引起的,但实际上问题的根源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我们的法律和政策没能在农村提供完善的集体和家庭财产制度体系;其二,当下中国乡村治理结构中“国家政权的内卷化”趋势,导致了“赢利型经纪人”再次死灰复燃,但我们却没有建立合理的制度来加以防范和解决。

2016年的上半年,在北京大兴区调研时,一个刚刚当选的村主任十分激动地对我们调研人员说,国家的法律怎么能如此的不完善,居然可以允许那些刑满释放人员使用鄙背恶毒乃至黑社会手段参加村主任的竞选?为此,他提出建议,应该尽快修改《村委会组织法》,明确禁止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参加乡村公职人员的竞选。这个建议无疑非常重要,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

但从贾敬龙案的种种情况来看,仅仅限制和约束黑恶势力参与乡村竞选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避免类似于贾敬龙案的再次发生,用时下流行的话语来说,我们就应当加强农村财产制度和治理结构的“供给侧改革”。

具体来说,一方面可以以城市的土地和房产制度为参照,尽快在农村建立现代化的财产/不动产权利体系,比如我们正在进行的农村宅基地、承包地确权、登记和流转,就是这方面的努力;另一方面,则要着力研究如何在新的社会治理结构下,通过制度建构来弱化乃至消除“国家政权内卷化”的趋势。

程雪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一叶扁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