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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敬龙悲剧的制度根源——土深改观察之二十八_妙妙书生(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一叶扁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9
摘要:比如相同的情况,就不会在我国国有土地上商品房的拆迁领域出现。因为我们的《物权法》、《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建立了一个清晰且较为明确的权利体系、不动产登记体系以及转

比如相同的情况,就不会在我国国有土地上商品房的拆迁领域出现。因为我们的《物权法》、《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已经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建立了一个清晰且较为明确的权利体系、不动产登记体系以及转让、赠予等权利流转体系。如果一处不动产登记在父母的名下,除非父母将该不动产权利以赠予、有偿出售或遗产等方式转让给子女,否则子女是不会自然成为该不动产权利人的。而如果该不动产已经明确属于子女,那么即便是父母购买或赠与给子女的,那权利人也只是子女,而不包括父母。

但遗憾的是,对于贾家以及与贾家情况相似的数亿农民家庭来说,由于我们理论和制度的缺乏,所以无法回答他们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究竟应当是何种权利结构这一问题,因此只能用“似乎”、“可能”这些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概念来回答人们的疑问。

二、乡村治理结构的模糊不清

很多评论者都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贾家的房子不是被政府部门或法院依法强拆的,而是“村里来了拆迁队”,具体来说,是作为村委主任和村支书的何建华带队把贾家的房子给强拆了。人们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何建华作为村委主任和村支书,为何可以并敢于进行强制拆迁?

从法律层面来看,何海波教授的如下评论是极为准确的,“《行政强制法》即已施行。依照该法,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务院都无权设定、行政机关都不得擅自实施,村委会凭什么强拆他人房屋?”(何海波:贾敬龙是不该杀的)由此观之,“村里来的拆迁队”强制拆迁贾家的房屋肯定是违法的。

但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我们有必要探究一下,为什么这一违法的行为却得到政府和法院的支持呢?谈到这一点,不得不提到美国汉学家杜赞奇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理论。

杜赞奇在研究1900-1942年间华北农村的乡村治理过程中发现,当中国的国家政权在20世纪之初逐步深入乡村地区时,主要是依赖于乡村中的“赢利型经纪人”来催征钱粮和清丈土地,或者换句话说,国家不公开地将某些税收和政府职能转嫁或转交给“赢利型经纪人”来行使。这些经纪人确实有效地完成了政府所交代的任务,但同时也会极力利用这种“国家/政府代理人”的身份来欺诈百姓,巧取豪夺。由此,国家虽然实现了征税的目的,但却损害了政权的合法性,而且还导致了乡村治理恶化——因为传统的乡村政治精英不愿意再从事乡村的领导工作并代替国家进行强征暴敛,而那些更加残暴的、没有底线的乡村“土豪”、“无赖”和“恶霸”却趁机夺取了对乡村的领导权和控制权。

“土豪”与乡村传统政治精英(比如乡绅、族长)的区别在于,前者追求权力、谋取公职的目的是为了追逐私利,甚至不惜以牺牲他所领导的集体为代价。而后者则基于道德、传统以及内在文化修养等因素,在国家和村庄之间,更倾向于维护乡民的利益。进入民国之后,随着“国家政权内卷化”的日益严重,“土豪”窃取各种乡村公职,甚至成了乡村政权的主流,以至于国民政府不得不在1920-1930年代掀起“打倒土豪”的运动。

不过,国民政府在大陆最终没能完成“打倒土豪”这一任务,因为要完成这一工作,就必须从制度上解决“国家政权内卷化”的问题。根据杜赞奇的观察,到1950年代实行农村合作化以后,“打倒土豪”的问题才得到根本解决,因为农村的合作化以及人民公社化,将征税单位、土地所有和政权结构完全统一了起来,这时国家直接管理了村庄,就不需要再依靠“土豪”作为代理人了。

不过,杜赞奇也提到,1970年代末期以后,随着农村管理机构与集体结构的分离,基层政权的削弱,“国家政权内卷化”会不会在中国大陆再次出现,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实际上从笔者在各地的调研情况来看,在过去三十多年的发展中,中国大陆乡村治理结构中的“国家政权内卷化”确实有卷土重来的趋势。因为人民公社制度解体之后,国家不再直接管理乡村,而是委托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的村委会/村党支部来代行某些政府职能。

但这里的悖论在于,国家一方面并不承认这些“代理人”是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也不为这些“代理人”支付工资,但另一方面又要求他们完成一些十分艰巨的任务(最初是催交公粮,后来是计划生育,再到今天是征地拆迁)。于是,对于一些村干部的横征暴敛和为非作歹就只能“张一只眼闭一只眼”了。甚至为了完成这些艰巨的任务,政府(主要是基层政府)不得不支持、扶持乃至依赖一些杜赞奇所说的“土豪”来管理村庄。

对此,有相关的数据和例证可以佐证。比如,《南方周末》的记者2014年曾对1992年至今全国18个省份农村黑恶势力146份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分析显示,在农村涉黑案件中,约三成有村官的身影。而在涉黑村官中,有22.5%的村官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包装而成的,有67.5%的村官是上任以后为了控制乡村变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的(参见《农村黑恶势力146份样本真相:村官的“红”与“黑”》,《南方周末》,2014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的研究人员也发现,在过去的十几年间,中国的乡村治理出现了“由红变黑”(即乡村精英合法当选村领导之后涉黑);“由黑变红”(即农村黑恶势力当选为村干部),乃至“黑红勾结”、“以红护黑”、“黑红循环”等诸多怪现象(陈磊:《中国农村政权组织涉黑化倾向及其遏制》,《政法论坛》2014年第2期)。

贾敬龙案在这个方面也有所体现。虽然我们并不是很清楚被贾敬龙枪杀的何建华是否属于“农村黑恶势力”。但据当地村民介绍,我们能够确认,何建华确实有着“打砸偷抢,多次进劳教所”的纪录,但他依然入了党(据说是“花了6万块钱买的”),并竞选上了村支书和村主任,而且何建华还雇佣外村的社会青年做打手,对抗拒拆迁的多位村民多次进行殴打。贾敬龙也是其中被打的一个。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记者问的时候说的也很清楚,“本案因拆迁引发,贾敬龙所在村实施的旧村改造方案系于2009年11月28日经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开会讨论,表决一致通过,2010年6月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拆迁工作由村委会统一规划、按同一标准实施。” 这个拆迁方案,得到了石家庄市长安区的同意,长安区的区长和区委书记还参加了何建华和贾敬龙所在的北高营村的拆迁启动大会。

责任编辑:一叶扁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