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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程序中对房产预告登记、预抵押登记行为效力考量(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9-14
摘要: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

  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三)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该司法解释中未规定预告登记失效后能否查封。本文中,笔者依法理分析了预告登记失效后预告登记权人的权利属性,并从有利执行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的角度分析了查封措施对利益相关方权利的制约,肯定了执行措施的合法性。限于认识能力不足,谬误之处在所难免,笔者乐见批评指正之文。

  (以上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