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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中临时录音及使用(5)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如果笔录的内容仅被临时录音,则应向参与人朗读或者播放(详见《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62条第一款)。朗读或播放的目的在于审查内容的正确性:当事人同意,意味着其确认内容正确;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对某项内容有所

  如果笔录的内容仅被临时录音,则应向参与人朗读或者播放(详见《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62条第一款)。朗读或播放的目的在于审查内容的正确性:当事人同意,意味着其确认内容正确;提出异议,则意味着对某项内容有所不认同,换言之,同意或异议均对笔录的证明力具有重要意义。

  但也存在例外:如果在参与人在场的情形下直接进行录音,即不需播放证人、鉴定人或被讯问的当事人的证言,但被录音的参与人可以要求播放(《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62条第二款)。如果法官在参与人在场的情形下对证人、鉴定或被讯问的当事人的证言以及勘验结论进行了口授,也可不播放、朗读或送交审阅,但前提条件是参与人放弃这样做。此种情形,应当在笔录上备注:各方表示放弃(《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62条第二款)。学者建议应当使用清晰的表述,例如使用“在口授后所有的参与人均表示同意”或者“在口授后所有的参与人均表示放弃朗读”等字样。

  笔录应当由审判长和书记处的书记官签名。如果笔录内容全部或部分被临时录音,书记处的书记官无论是否参加庭审,他都应当审查被转录成文字部分的内容的正确性,并通过签名予以确认(《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63条第一款)。签字意味着对笔录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通过2005年的改革,德国还在《民事诉讼法典》第160a条增加了第四款:“可以以130b条规定的形式通过记录于数据载体的方式制作最终的笔录。”这意味着,如果满足了法院电子文档形式上有效的要求,即电子文档包含审判长和书记处的书记官的姓名并加盖认证的电子印章,那么暂时存储在数据载体上的录音笔录是最终的笔录。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