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德国民事诉讼中临时录音及使用(3)

来源: 人民法院报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24
摘要:临时录音应当保存。保存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事后将此录音转化成文字笔录,并对笔录予以补正。临时录音属于诉讼案卷,如果其不适于作为案卷(例如磁带或录音带太多),就应将其与诉讼案卷一道保存在书记处(《德国民事

  临时录音应当保存。保存的目的是为了便于事后将此录音转化成文字笔录,并对笔录予以补正。临时录音属于诉讼案卷,如果其不适于作为案卷(例如磁带或录音带太多),就应将其与诉讼案卷一道保存在书记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60a条第三款)。

  如果存在如下情形,可以删除录音设备或数据载体上的录音:1.在庭审之后制作了笔录或者对暂时录制的证人、鉴定人和被讯问的证人的证言以及勘验结果进行了补充,而当事人在副本通知的一个月内未提起抗辩的;2.在程序发生既判力终结后(《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60a条第三款)。书记处负责删除,但事前应征得审判长的同意为宜。

  当然,当事人及其律师有权在书记处听取录音,其目的在于审查笔录和判决事实部分的正确性,从而提起补正笔录的申请。而且,鉴于删除或伪造录音的危险,法院亦无义务为了播放之目的向当事人或律师事务所交出原始录音。

  此外,如果允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书记处将录音转录在自己的录音设备上,则可能触犯证人和其他被诉讼参与人的人格权,因此只有所有被录音的人员均同意时,才允许交给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一份录音复制件。

  而且,法院在对庭审进行录音时,就应对各参与人是否同意予以记录。在涉及敏感(例如性骚扰的证明题材)的证人证言时,法院还应当审查:是否文字笔录为优先考虑。为了保护人格权,仅在审判长允许以及所有在场人员均同意的前提下,才允许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录音。

  将临时录音制作成笔录

  制作笔录的必要与例外

  临时录音既非笔录,也非笔录的附件,不具有任何证明力,因此,具有重要意义的是最终制成的笔录。依照《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60a条第二款规定,在临时录音的情形下,应当在庭审之后立刻制作笔录。

  所谓立刻,是指非过错性的延误,因为制作笔录与通常的服务事务相比具有适当的优先性;针对违反义务的迟延行为,当事人不得提起诉讼救济手段,仅可提起职务监督抗告(《德国法官法》第26条第二款),乃至提起国家赔偿;此外,笔录迟误也可能导致笔录丧失证明力。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