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立刻制作笔录的义务,也存在例外:依照《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60a条第二款的规定,只要通过录音设备对证人、鉴定人和被讯问当事人的证言以及勘验结果进行了临时录音,只需在笔录中对录音作出备注即可。如果一方当事人在程序发生既判力地终结之前提出申请,或者上诉法院命令进行补充,就应当在笔录上补上如上内容(《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60a条第二款)。 不过,如果证人、鉴定人和被讯问的当事人的证言被原话录音,并且以法官口授的方式对主要内容进行了综述,当事人就只能要求在笔录中补充法官综述,而不能要求全文笔录(详见《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60a条第二款)。 此外,由于临时录音的证据结果事后可随时被记入笔录,因此也可在判决事实部分援引该录音(《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13条第二款),但如果主要事项的录音不完整或不被人理解,判决的事实就有漏洞,即上诉审对判决进行审查的基础部分有缺失,上告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如果诉讼法院进行了讯问或勘验,并且针对终审判决不得提起控诉或上告,或者争议通过和解、撤诉、舍弃、认诺或者舍弃上诉的方式终结,就不需在笔录中记载证人、鉴定人、被讯问的当事人的证言和勘验的意见(《民事诉讼法典》第161条第一款)。换言之,笔录只需说明进行了讯问或勘验即可,而无需记载证言或勘验结论,当事人亦无权要求将这些内容补入笔录。 在实践中,只要笔录并未因第161条的规定而不必要制作,法院总会制作完整的笔录,因此在前述巴登符腾堡州劳动法院进行的关于直接录音的试验项目中,负责制作笔录的工作人员表示,录入和校对的负担被大幅度加重,因为文字录入时须补全缩写或符号的全称,并且还得录入不完整的句子,加上因录音质量低和证人说话的方式不同,录入难度被加大。 试验结果显示:如果证人吐字不清或声音过轻、出现干扰的噪音或者杂乱的谈话,录音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如果使用多个麦克风,录音效果更佳;而且,若将证言的全部内容均转成文字笔录,工作负担惊人,以此制成的笔录通常比审判长口述方式制成的笔录工作量加大至二到三倍。因此,为了减轻全文录入笔录的负担,法官建议,法院可在认为临时录音已足够的情况下,舍弃对证言进行全文笔录。 对笔录的审阅与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