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录音设备与麦克风相连,以提高录音质量。审判长将全程录音一事告知诉讼参与人,请求各位大声清楚地讲话,并要求向证人发问前先说出自己的姓名,以便笔录时能够识别该人,而且非声音的表态例如摇头或者耸肩,也会通过追问的方式转换成语言记录下来。 从上述项目的实践效果看,诉讼参与人对原文录音的反应非常积极,他们认为这节省了庭审时间,也看重证言被精确记录。只是在事后是否必须出具书面笔录方面,仍存在分歧意见。 同样,参与项目的法官亦对直接录音的方式表示赞同,他们认为原文录音存在如下优点: 首先,由于不需要进行耗时的法官口授工作,审判长可以极大减少在庭审期日上投入的时间(尤其是在讯问证人复杂问题时),从而能够集中关注证人的证言和着重精力进行下一个提问,而不必花时间总结证人证言。 其次,证据调查的进程更为流畅,不必因法官口述而中断,因而不会影响证人的思维和表达,而且审判长也不必与律师就口授的正确性问题进行讨论。 再次,原话录音还带来无与伦比的真实性,这尤其对重要案件非常有帮助,证人的表述被毫无过滤地全盘录制下来,这亦在证人证言前后矛盾时具有积极意义,必要时可以在后续讯问中播放证人此前的证言。 与之相比,在审判长进行口述时,必然不会使用证人的原话,故口授方式很难记录特定的细节。原话录音还忠实地记录了讯问的全过程,包括提问的上下语境,特别是对立情绪、否定作答的提问或提示性问题,这些因素对于证据评价均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法官还可以借助录音,寻找证言可信和证人可靠的依据,并在判决理由中精确援引重要的证言片段,从而有效保证最高法院对判决提出的要求——“判决应当对证据结果进行可令人理解的论证,而不是对证言的可信性或信服力泛泛一提”。 如果合议庭认为必要,还可在庭审间歇或事后讨论时,再次播放原始证言的全部或个别段落,从而有助于讨论和心证的形成。 如上的试验为进一步拓展直接录音的适用空间提供了依据。可以预见,未来德国的民事司法将会逐步增加全程直接录音的比例。 当然,原文录音也有缺点。在法官口授的情形下,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可了解到法官如何理解证言,并能在发现存在误解时及时纠正,但在直接录音时,各方当事人和证人无法了解法官如何理解证人的表达。而且,所有的法官均认为,直接录音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校对,特别是在证人表述不完整、使用方言或口头语表达或者问答重叠时,进行校对是十分困难的。如果事后毫无过滤地依照原始录音制作证言笔录,还会影响笔录的可读性。同时,时刻确保录音设备毫无障碍地工作和运行也存在难度。 所有参与项目的法官均认为,如果需要翻译人员在场讯问证人,此时不宜直接录音;在不能期待证人使用相对规范证言的情形下,例如作证人员有极大语言瑕疵时,也不适合直接录音。 临时录音的保存与播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