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法

旗下栏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 刑法 民商法 经济法 诉讼法 司法制度 国际法

两次收受他人贿赂且有“公对公”借款行为的认定(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苏明龙 人气: 发布时间:2015-08-14
摘要: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韩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韩某犯受贿罪、被告人韩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韩某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韩某犯受贿罪、被告人韩某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韩某系国家机关中的公务员,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无疑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王某、韩某利用职务便利,共同向郑某索取15万元,韩某还收受郑某给予的贿赂款3000元,同时王某、韩某共同为郑某的星云公司发放135万元扶持资金提供帮助,韩某还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300万元挪给星云公司。显然,就索取15万元贿赂款而言,王某和韩某属于共同受贿,两人的受贿金额均为15万元,而非两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此处应无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则是:第一,韩某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300万元挪给星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韩某另收受郑某给予的贿赂款3000元是否应当和其前次受贿的15万元累加一起以受贿罪处罚?对此,存在不同意见,实际上检法认识也不一致。

  第一种意见认为,韩某既受贿又挪用公款,其中,受贿15.3万元,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300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应两罪并罚。理由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1998年挪用公款罪解释)明确规定,挪用公款并受贿的应当数罪并罚。韩某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300万元挪给星云公司,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韩某共有两次受贿行为,应累加一起即15.3万元,以受贿罪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韩某存在二次受贿行为,其前次受贿行为系因利用职务便利为郑某的星云公司发放135万元扶持资金而索取的财物,应单独以受贿罪论处,而其后次收受的3000元贿赂与其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给郑某的星云公司使用存在密切关联,即属于其实施“公对公”借款后所谋取的个人利益,根据立法解释规定,其后次收受贿赂的行为与其“公对公”借款行为相结合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韩某受贿15万元,构成受贿罪;“公对公”借款300万元并受贿3000元,构成挪用公款罪,对其应两罪并罚。其中已经将韩某受贿的3000元作为成立挪用公款罪的一个构成要件评价,就不得再将其和15万元累加一起以受贿罪论处,否则属于重复评价。本文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公对公”借款并谋取个人利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责任编辑:苏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