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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停十分钟内免罚”并非“法外开恩”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李英锋 发布时间:2017-08-30
摘要:“违停十分钟内免罚”并非“法外开恩”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联合交警部门启动人性化“预警”治理违法停车措施,辖区300余名城泊公司停车收费员“变身”违法停车监督员。一旦发现车辆违规停放,城泊公司停车收费员将及时把抓拍信息发送到“前端感知一体指挥云平台”,车主第一时间会收到短信提醒,若10分钟内将车开走可免罚,否则将被罚200元记3分(8月29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媒体曾报道过几起这样的事例——有人到医院接送病人、到学校接送学生或者到某些单位办一些“快事”时,将车临时违停到路边,为了免受处罚,违停人在车上留条说明“只停十分钟或几分钟,请交警手下留情”。对于这种短暂违停该不该受罚,舆论热议连连。如今,合肥市庐阳区交警推出“违停十分钟内免罚”的治理措施,将短暂违停不罚固定化、明确化、标准化、制度化,让人在停车时更加踏实,心里更有底数。

  很多人将这种措施理解为交警的“法外开恩”,实际上,性质并非如此,“违停十分钟内免罚”属于“法内人性化”,而不是“法外人性化”。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对此,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有明确的体现。前者第2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后者第87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于违章停车,法律的意思很明确——违章时间短,情节轻微,且当事人能及时改正的,可予以警告教育,责令改正;违章时间长,当事人无法及时改正,或拒不改正的,采取罚款、拖车等措施。据此,并不是对所有违停行为都必须严格处罚,都必须罚款扣分。故此,“违停十分钟内免罚”属于对执法尺度和执法措施的准确适用,完全在依法行政的范畴之内,符合法律精神。

  警告教育、责令改正甚至不予处罚也有法可依,也是一种有效的矫正管理手段,也是依法行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论是交警处置违停等违章行为,还是其他部门行政执法,都应该摒弃不问情节、不计轻重、不顾程序、一上来就“贴罚单”的理念和做法,应该学会、惯于在法律幅度内针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警告、责改、不罚的理性执法选择。

责任编辑: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