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武汉市的李女士不小心把钱包落在电影院大厅了,后来捡到钱包者表示愿意归还钱包,但必须要失主支付500元报酬,而李女士的钱包里总共才370元现金,无奈的失主最终花了300元钱才拿到钱包。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时代在发展,社会在变革,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也在迎来属于自己的考验。比如很多人就觉得我拾到了别人的财物,我也愿意归还,但是因为我保管财物,归还财物都需要一定的成本,当然也应该得到一定的补偿。否则,我做了好事,还要倒贴钱,那自然也就没有归还的动力了。商品社会,经济时代,这样的观点不但从情理上讲没有问题,而且也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适当的保管费用作为报酬。 作为遗失物的拾得人,在归还财物,向失主索要报酬的时候,数额要适当,应该是自己为了保管、归还财物而产生的必要的费用。具体到新闻中来说,这位拾得人归还了钱包,但是向失主索要500元报酬,结合现在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收入水平、消费状况,这显然已经不是“适当费用”,也不是“必要费用”,而只能算是一种狮子大开口,趁火打劫。 不管是从情理上,还是从法理上,拾得人向失主索取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都是应该的,但是这个索取费用的额度,一定要合理,否则很容易为了一己私利,既让自己的行为超越了法律保护的范畴,同时也让道德没有容身之地,这才是一种莫大的悲哀与不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