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一方以自己婚前个人财产投资到有限公司或企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分红等利益。 2、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非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收益。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养老保险金等经济利益均属于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