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主持。 矿产资源具有耗竭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等特性,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我国部分地区,有关矿产资源权益流转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日趋活跃,纠纷大量涌现。同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私采滥挖现象,导致矿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我国一向重视矿产资源监管。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矿产资源相关规范性文件,为矿业权流转提供了基本规则。2015、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市场交易明确了方向。由于矿业权纠纷往往标的巨大、利益纠葛多,既涉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也涉及市场主体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护,同时还关系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全国各级法院对现有涉矿法律法规的理解差异较大,裁判标准不一,亟待确立统一的裁判规则。 为依法保护矿业权流转,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经深入调研,多次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学术研讨会、法院系统座谈会,起草形成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并分别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全国律协及最高人民法院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意见,修改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稿,提交本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解释》稿共二十四条,主要规定了矿业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作、抵押等合同的效力认定、法律后果;无证、越界勘查开采的处理;特殊区域涉矿合同效力的司法审查;涉矿环境公益诉讼等内容。 会议经讨论,原则通过了该解释。会议决定,根据会议意见对解释稿做进一步修改,按程序适时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