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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星锐(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圣典文化有限公司等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另查,金圣典公司提交的《米》剧的样片片尾显示,出品人:郭宜林,范斌,高红玲,何军,冯海军,于谦;总制片:郭宜林(清海),于谦;制片人:齐卫平;鸣谢:山西字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储备物资管理局一七一

另查,金圣典公司提交的《米》剧的样片片尾显示,出品人:郭宜林,范斌,高红玲,何军,冯海军,于谦;总制片:郭宜林(清海),于谦;制片人:齐卫平;鸣谢:山西字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储备物资管理局一七一处(李家宅院拍摄基地),山西太吉三多堂,山西榆次老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祁县宾馆,山西平遥超山林场,陕西榆林市普惠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米脂县杨家沟红色影视基地管理委员会,米脂县金龙大酒店,陕西伟华集团米脂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榆林市榆神煤炭有限公司,榆林市东洲大地集团,米脂县王牌制衣有限公司,榆林市王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泰有限公司,武汉大交响广告有限公司,武汉天地和创置有限公司,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协拍:内蒙古万恒元集团公司,榆林东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加多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单位:杭州福润影视,陕西海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摄制:中共湖北宣传部,中共榆林市委宣传部,湖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剧,中共米脂县委宣传部;联合摄制:中视星锐(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海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志诚运势投资集团公司,陕西盛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金圣典文化有限公司,武汉中艺影视有限公司等信息。本案中,金圣典公司还提交了公证书和网络信息打印件等证据,用以证明《米》剧的投资、赞助、发行和播映等情况。

另查,在(2012)丰民初字第10628号案件审理期间,金圣典公司曾向福润公司发送过律师函,要求福润公司不要将目前已经收到的各电视台电视剧播出之款项打入武汉中艺公司账户,已经签订合同尚未要求回款的要求电视台推迟付款。

另查,金圣典公司与齐卫平于2008年8月2日签订《打工干部的故事》合作协议书,由金圣典公司投资拍摄该片。武汉中艺公司提交了四张2011年1至3月期间的银行业务回单,用以证明齐卫平给谷兴璇和谷兴娈打款共计410000元,金圣典公司认可收到了上述款项,但认为其中380000元是齐卫平用于返还因拍摄《打工干部的故事》所欠的款项,30000元是用于《米》剧的相关支出。

又查,中视星锐公司提交了一份自称是《米》剧剧组技术监制兼剧照摄影马骁于2012年5月12日出具的证明材料,主要记载:2011年1月17日,马骁按照齐卫平指示,秘密携带1月17日前拍摄的全部素材带及编辑设备前往上海,交给李军公司。本案中,中视星锐公司还提供了致武汉中艺公司的《关于三十集电视连续剧﹤米脂婆姨﹥双方合作执行的决定》一份,要求制片人齐卫平提供相关对账单,要求武汉中艺公司提供所有相关合同、收支情况、销售合同原件等,以及将相关款项打入指定账户并进行分配,变更发行许可证,将所有素材按照合同约定交由中视星锐公司保管等,上述文件有中视星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清海的签字,没有武汉中艺公司的签字,中视星锐公司同时提供快递回单一张,用以证明上述文件已于2012年1月9日被武汉中艺公司签收。中视星锐公司还提供了致武汉中艺公司的公函一份,认为武汉中艺公司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其提供结算报告,原始单据,授权合同,销售合同,回款明细等资料,并变更或补充发行许可证,终止现在的发行汇款账户,由各投资方统一指定开立新的账户,并指定一家公司统一管理发行事宜,出示赞助单位等情况,对投资款和成本重新核定等,落款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中视星锐公司同时提供快递回单一张,用以证明上述公函已于2012年3月16日被武汉中艺公司签收。中视星锐公司另提供致福润公司的公函一份,要求其立即暂停现在的发行汇款账户,经中视星锐公司同意统一指定开立新的账户,由一家公司统一管理发行事宜等,落款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

再查,(2012)丰民初字第10628号案件庭审笔录记载,武汉中艺公司承认齐卫平为其员工,《米》剧前期和后期的结算报告均由武汉中艺公司保管,关于《米》剧更名为《浴血玫瑰》在优酷网播出之事,武汉中艺公司称并不清楚,武汉中艺公司称《米》剧的发行工作由其与中视星锐公司共同进行等。本案中,武汉中艺公司提交了两份民事起诉状、一张诉讼费收据和一份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武汉中艺公司针对土豆网和优酷网所进行的维权情况。本案中,武汉中艺公司还提交了(2012)丰民初字第10628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二中民终字第04130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本案属于重复诉讼。

再查,武汉中艺公司提交了其于2012年12月31日给海宁海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张发票,编号为08863103,记载制作费为2200000元。金圣典公司认可该发票的真实性,但同时提交了关于海宁海亿传播影视有限公司的查询资料,用以证明该公司是齐卫平于2012年6月成立的,而《米》剧早于2011年便在各个电视台播出,进而证明上述款项并非是《米》剧后期制作费。武汉中艺公司另提交了一份向中视星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清海出具的关于《米》剧财务汇总的说明,记载郭清海于2011年1月10日前后投资了2000000元,范斌投资了3000000元,合计共5000000元,从1月10日开始支付演职员酬金及报销费用共5018851.29元,后期剪辑制作费用支出743900元,其他费用支出465000元,后期住宿交通人员等费用共计752037元,其中范斌报销30000多元,马骁240000多元,后期制作及各项费用共计用款1958900多元,前期9850000(范斌签合同前)+5000000(你和范共同投资)+1950000(杀青后用款)=16808900元,16808900元-1000000元(剧本费)-450000元(中艺前期费用)-380000元(付范斌)-600000元(你知道的)=14378900元(为实际用款数),目前发行工作仍未结束,费用仍在产生。欠后期制作费125000(上海丰润公司)+23000元加工费=148000元,导演工资157000元,制片人工资600000元,马骁15000元共计788000元,影片播出后承诺补齐集差工资,导演工资120000元,编剧60000元,监制20000元,合计200000元等。附件为19页支出明细,合计费用5018850.9元。在该案诉讼中,经法院多次询问,武汉中艺公司明确表示除上述证据外不再就涉案电视剧《米脂婆姨》的收入和支出等账目情况进一步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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