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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星锐(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圣典文化有限公司等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2011年3月29日,武汉中艺公司与福润公司签订《〈米〉剧代理发行合同》,武汉中艺公司将《米》剧在中国大陆、台湾、港澳地区及全球海外地区的首轮卫星、地面、网络及二轮上星播出版权,委托给福润公司独家代理发行,

2011年3月29日,武汉中艺公司与福润公司签订《〈米〉剧代理发行合同》,武汉中艺公司将《米》剧在中国大陆、台湾、港澳地区及全球海外地区的首轮卫星、地面、网络及二轮上星播出版权,委托给福润公司独家代理发行,约定总发行额在15000000元以内(含15000000元),福润公司收取占总销售额8%的发行代理费等内容。此后,同年7月12日,福润公司与哈尔滨电视台签订《播映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福润公司将《米》剧在黑龙江地区电视播映权转让给哈尔滨电视台,版权转让期限2年,播映权转让价格及费用总计628500元,一次性汇入福润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杭州文二路支行的账户(账号为×××)。福润公司签约负责人李嘉平在合同上签字。同年7月13日,福润公司与吉林电视台签订《播映权购买合同书》,约定:福润公司许可吉林电视台《米》剧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播放权,授权期限2年,播映权费用总额460500元,福润公司指定账户为其在中国光大银行杭州文二路支行的账户(账号为×××)。同年8月20日,福润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台节目交易管理中心签订《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福润公司将《米》剧的湖南地区播映权有偿转让给湖南广播电视台节目交易管理中心,播映权使用期限2年,结算费用共计462000元,播出后30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给福润公司,账户为福润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杭州文二路支行的账户(账号为×××)。同年8月30日,福润公司与浙江省电视节目交流中心签订《影视节目播映权购买合同书》,约定:浙江省电视节目交流中心向福润公司购买《米》剧在浙江省县(市)电视台无限、有限电视播映权,播映期限2年,播映权费用总额330000元,福润公司账户为福润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杭州文二路支行的账户(账号为×××)。同年10月10日,福润公司与天津电视台节目购销中心签订《播映权合同书》,约定:福润公司授权天津电视台节目购销中心在天津地区(不包括卫星频道)播出《米》剧,播映权使用期限为3年,购买节目费合计459000元,播出后支付,福润公司指定账户为福润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杭州文二路支行的账户(账号为×××)。同年10月18日,福润公司与昆明广播电视台签订《〈米〉剧播映权购买合同书》,约定:福润公司许可昆明广播电视台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电视频道(不含上星)使用播映权,授权期限自技审合格后2年,播映权费用总额392000元,播出后30个工作日之内付全款,福润公司指定账户为其在光大银行文二路支行的账户(账号为×××)。同年10月29日,福润公司与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签订《电视节目播映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福润公司将《米》剧在附件地区有限、无限电视播映权(不含上星台),转让给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时限2年,费用总计667500元整,播出后60天内支付全部款项,福润公司账户为福润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杭州文二路支行的账户(账号为×××)。同年11月1日,陕西海亿公司与河南电视台签订《节目播映权购买合同书》,约定:河南电视台向陕西海亿公司购买《米》剧在河南省范围内的无线、有限电视播映权,播映期限2年,播映权费用总额549000元,节目播出后一次性付清全款,陕西海亿公司指定账户为陕西海亿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大差市支行的账户(账号为×××),陕西海亿公司授权代表李嘉平在合同上签字。同年12月26日,陕西海亿公司与辽宁广播电视台签订《电视剧播映权转让合同书》,约定:陕西海亿公司将《米》剧在辽宁地区电视播映权转让给辽宁广播电视台,转让有效期为辽宁广播电视台首轮播出之日起3年,转让费总计2412000元,技审合格后支付全款的50%,播出后3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陕西海亿公司指定账户为陕西海亿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大差市支行的账户(账号为×××),陕西海亿公司授权代表李嘉平在合同上签字。2012年1月4日,武汉中艺公司与山西广播电视台签订《电视剧播映权许可使用合同书》,约定:武汉中艺公司授权山西广播电视台拥有《米》剧在全国卫视首轮上星权,授权期限2年,合同总价款为3608400元,以银行转账或承兑汇票方式支付,武汉中艺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为其在华夏银行武汉解放支行(账号为8191-5520)。2012年2月9日,福润公司与梦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电视台影视频道)签订《电视节目播映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福润公司将《米》剧在杭州地区的播映权转让给梦想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期限2年,转让费共计361800元,播完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汇入福润公司指定账户:福润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杭州文二路支行的账户(账号为×××)。此外,武汉中艺公司与陕西电视台签订合同,将《米》剧在陕西省的电视播映及发行权转让给陕西电视台,转让时间2年,转让价格合计462000元,武汉中艺公司账户为电视连续剧米脂婆姨摄制组在农行米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26-030101040007205)。

据(2013)二中民初字第06097号民事判决书记载,2011年12月2日,投资人范斌、制片人齐卫平、会计谷兴丽签字的“金圣典公司对30集《米》剧回收投资详单”记载:已回款电视台(以下3个台款先回到李嘉平处后转入陕西海亿账户):2011年10月24日回款的杭州(价款330000元)、哈尔滨(价款628500元),同年11月29日回款的湖南(价款462000元),金圣典公司实收款997218.7元,备注:给齐总带子复制费7000元;未回款电视台:吉林(价款460500元,播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回款李嘉平处)、辽宁卫视(价款2412000元,技审合格后付50%回款陕西海亿)、天津(价款459000元,播出后付款回李嘉平处)、昆明(价款392000元,播出后三十个工作日回款李嘉平处)、河南(价款549000元,播出后付全款回陕西海亿)、福建(价款667500元,播出后60天付全款回李嘉平处),备注:目前开出发票为1881000元(杭州、哈尔滨、湖南、吉林),金圣典公司共回收投资款997218.7元。

福润公司于2012年10月22日出具关于30集电视剧《米脂婆姨》账目汇款情况的说明记载:武汉中艺公司与福润公司已于2012年3月17日签订合同终止协议,截至当时,《米》剧签约总价为10275900元,到账1380000元,汇入陕西海亿影视公司1122000元,交税127840元,余122000元为福润公司节目代理费。经财务查对,截至2012年10月22日,《米》剧再次入账昆明台390000元、天津台450000元,合计840000元,其中交税54600元(税6.5%*840000=54600,所得税还未结算),余785400元。根据代理发行合同,福润公司按10275900元的8%收取,应扣代理发行费为822070元。上次结算了122000元,现提取剩余发行代理费700070元,目前《米》剧余额在福润公司为84700元,山西台按合同第一笔回款721680元汇入武汉中艺公司,河南台的节目款549000元入陕西海亿影视公司。2012年10月22日合计总款3490700元已经回款。目前还有山西台2886720元,辽宁台2412000元,福建台667500元,杭州台360000元,吉林台459000元,合计6785200元没有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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