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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视星锐(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金圣典文化有限公司等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后因中视星锐公司资金不足,2011年1月10日,金圣典公司(乙方)与中视星锐公司(甲方)、武汉中艺公司(确认承诺方)签订《影视剧合作拍摄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26集《米》剧投资运作事宜,经确认承诺方同意并

后因中视星锐公司资金不足,2011年1月10日,金圣典公司(乙方)与中视星锐公司(甲方)、武汉中艺公司(确认承诺方)签订《影视剧合作拍摄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26集《米》剧投资运作事宜,经确认承诺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承诺书,签订本合同,均同意接受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及条件;《米》剧暂定为26集,总投资预算为1500万元,甲方投资1200万元,乙方投资300万元,乙方占总投资20%,如超出总投资额,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责承担,但乙方所持的股份不变;《米》剧由甲方制作,如根据剧情及拍摄的实际需要,需甲、乙双方同意增加该剧的集数;产生利润后,乙方享有收回投资成本的第一优先权;产生利润后,甲、乙双方按实际投资回收各自投资成本,剩余部分,甲、乙双方应立即进行分配,乙方按20%的股份比例获取分配利润;利润=销售回款-成本-发行费用-税收+所有进款项(赞助款及其它进项款);甲、乙双方各派出一名财务人员参加该剧的财务管理,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对甲方之前投资额985万元的确认,签订合同后,剧组收入及支出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即打入剧组指定账户100万元,余款200万元在10日内全部打入,如未能按以上规定的时间及计划的金额投入资金,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低于投资额20%的赔偿给甲方;甲方在乙方资金进入后,至全剧拍摄完成时,因甲方原因致使该剧未能顺利完成,甲方应赔付乙方不低于投资额20%的赔偿;经甲、乙双方同意,设立剧组专用账号,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账户监管,在《米》剧全部摄制完成统一结算后即予废止;《米》剧对外宣传一律由双方共同制定的宣传计划进行,均以双方的名义实施宣传计划;《米》剧的主创人员的名单排名及参加投资各方的排名顺序,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除承担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支付该合同投资额的20%作为违约处罚金;本合同一式三份(附:武汉中艺公司《承诺书》),甲、乙双方及承诺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合同落款处,记载:乙方金圣典公司代表为范斌、甲方中视星锐公司代表为郭清海、确认承诺方杨江南代表武汉中艺公司,并分别盖有三方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附件为武汉中艺公司于2011年1月2日出具的《承诺书》,记载:鉴于《米》剧拍摄资金暂时受阻,经过范斌本人实地拍摄现场考察后,决定在15日内对剧组注资300万元整,对此武汉中艺公司特作如下承诺:1、范斌注资现金300万元占该剧总投资20%的股份;2、任何赞助该剧的资金范斌均可分得20%的分配比例;3、在该剧制作完成后,该剧组的所有进项范斌的注资本金享受回本的第一优先权。金圣典公司还提交了一份北京市金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斌为凑足投入资金,于2011年1月18日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西园小区106楼1706、1707号房屋在北京市金禧典当有限公司贷款2800000元,截止2012年3月28日,范斌总共缴纳综合息费943066元。

合同签订后,金圣典公司于2011年1月10日、1月19日共给付投资款3000000元,中视星锐公司的郭清海和武汉中艺公司的齐卫平签收。2011年1月23日晚11时整,《米》剧剧组在山西祁县停机。因结算产生问题,金圣典公司与中视星锐公司于2012年3月前往武汉,与武汉中艺公司就前期费用的结算进行协商,武汉中艺公司法定代表人余谦表示尽快解决,将前期预算报告等交给金圣典公司。但至今武汉中艺公司、中视星锐公司、金圣典公司三方未就《米》剧的拍摄、发行进行相应结算。

据(2012)丰民初字第10628号民事判决书记载,金圣典公司提供了2011年11月25日杨江南书写的一份投资情况说明,用以证明投资人的投资情况。说明记载:郭清海加何军的800000元,实际投资8600000元,另外郭要求加大他的投资虚数600000元,号称投了9200000元,将江南前期的投入费用650000元,共计在范斌投资前达到9850000元。郭承诺在此基础上再拿2150000元,使他的投资达到12000000元,到目前仍差150000元的承诺投资款(含何军800000元、老杨650000元、含虚600000元),9800000+1450000(何800000元+杨650000元+虚数600000元)=11250000元,差750000元。杨江南、范斌和齐卫平在上面签字,其上无郭清海签字。中视星锐公司提供了郭清海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借记卡账户明细查询、个人业务凭证等,用以证明截至2011年1月,郭清海给齐卫平账户打款14780000元。金圣典公司与武汉中艺公司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但金圣典公司认为需齐卫平出具前期结算单核实。武汉中艺公司称已将前期结算单交予中视星锐公司,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中视星锐公司自认投资了11450000元左右。金圣典公司提交了武汉中艺公司的工商查询档案,用以证明齐卫平为武汉中艺公司的监事,法定代表人由杨江南变更为余谦,且武汉中艺公司在2011年未进行任何投资。金圣典公司还提交了中视星锐公司的工商查询档案,用以证明中视星锐公司为郭清海独资设立,年检材料中未反应其投资情况。武汉中艺公司提交了《通知函》、陕西海亿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海亿公司)出具的证明,中视星锐公司提交了销售委托书、《通知函》、陕西海亿公司出具的证明,三个银行账户的信息,在(2012)丰民初字第10628号案件审理期间,武汉中艺公司还提交了范斌发送给齐卫平关于《米》剧销售合同的电子邮件、范斌发送给齐卫平关于《米》剧发行和回款的电子邮件,用以证明金圣典公司委托武汉中艺公司进行电视剧销售,并告知杭州福润影视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润公司)将售片款汇入陕西海亿公司,且参与了电视剧对外销售发行合同的签订,金圣典公司知晓涉《米》剧的发行和回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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