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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代义与重庆红宇摩擦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09年3月9日,谢代义以红宇摩擦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及在用工行为中的违法行为为由,向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红宇摩擦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合计563262.21元及

2009年3月9日,谢代义以红宇摩擦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及在用工行为中的违法行为为由,向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红宇摩擦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合计563262.21元及其它事项,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璧劳仲案字(2009)第2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谢代义的申诉请求。谢代义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09年7月23日诉至一审法院。一审诉讼中,谢代义于2009年8月6日另向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谢代义与红宇配件厂的劳动关系已终止,本案于是裁定中止诉讼。2009年9月29日,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璧劳仲案字(2009)第4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了谢代义的该申诉请求。谢代义不服此仲裁裁决,另案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璧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谢代义的诉讼请求。谢代义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2010)璧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二、谢代义与重庆红宇汽车配件厂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06年10月31日终止。

一审审理中,谢代义称,红宇摩擦公司已于2009年2月16日以通知的形式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红宇摩擦公司称,2009年2月16日的《通知》是由于谢代义拒绝签订《岗位合同》造成的,不存在红宇摩擦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之后又书面通知了谢代义上班,是谢代义自己不回红宇摩擦公司处上班,红宇摩擦公司对此至今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

谢代义一审诉称:谢代义从1992年开始参加工作,2006年5月30日谢代义研究生毕业后与红宇配件厂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同年8月30日,谢代义与红宇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书》及《研究生安置协议》,双方对岗位、工资标准、合同解除、合同终止、住房安置、竟业限制、保密责任、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同年10月9日,谢代义、红宇摩擦公司及红宇配件厂三方根据前述《劳动合同书》、《研究生安置协议》的约定签订《备忘录协议》,由红宇摩擦公司接替红宇配件厂履行合同内容。另2006年10月红宇摩擦公司要求谢代义签订了一年期的所谓《岗位合同》,于2007年1月3日与谢代义了签订《保密协议》,2007年11月27日又要求谢代义签订终止期限为2008年10月31日的《岗位合同》,2008年9月8日,谢代义、红宇摩擦公司及红宇配件厂三方又签订《研究生安置协议补充协议》,再次明确三方之间合同继受、服务期、年薪标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交纳标准等问题。2009年2月16日,红宇摩擦公司以谢代义属于重庆宇虹劳务有限公司输入人员要求谢代义签订《岗位合同》未果,停止向谢代义提供岗位,停发工资及福利待遇而单方解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谢代义向璧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于2009年7月16日收到该裁决书,谢代义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

谢代义认为,谢代义与红宇配件厂的劳动合同因终止条件的出现已经依法终止,红宇配件厂未替谢代义办理相关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问题属于该厂的违法行为,不应因其未依法办理终止手续就反而认定双方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谢代义也不与重庆宇虹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本谈不上劳务派遣,根本就不用签《岗位合同》,谢代义之前所签《岗位合同》也是谢代义将其误认为是劳动合同而签订的,况且该《岗位合同》同样存在违法条款,故谢代义要求按照前述相关协议的约定与红宇摩擦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红宇摩擦公司企图以劳务输入的方式改变现在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又与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和用工情节不一致。因此,红宇摩擦公司方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及在用工行为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起诉至法院,请求:1、裁令红宇摩擦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向谢代义支付双倍工资为8333元×11月=91663元;2、裁令红宇摩擦公司立即为谢代义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为谢代义办理档案转移手续;3、裁令红宇摩擦公司向谢代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61961元,08年的社平工资2248.75元/月×3倍×12月;4、裁令红宇摩擦公司从2009年2月16日起至其为谢代义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办理完毕档案转移手续之日止,每月按8333元的工资标准赔付谢代义不能合法就业期间的工资损失;5、裁令红宇摩擦公司支付谢代义违约金20万元;6、裁令红宇摩擦公司无权收回谢代义璧山县璧城街道红宇大道8号9幢4单元6-8室住房,双方不需按所签《研究生安置协议》第四条第2项约定进行清算和冲抵,谢代义只需付清还款计划中的未付费用;7、裁令红宇摩擦公司补发谢代义2007年度产品项目开发奖33150元,并加25%的经济补偿金8287.5元,合计41437.5元;8、裁令确认红宇摩擦公司与谢代义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9、裁令红宇摩擦公司支付谢代义加班工资13548.63元(383×3×3+383×105.5÷8×2);10、裁令确认红宇摩擦公司从2008年5月1日起至2009年2月15日期间应按每月5000元标准的缴费基数为谢代义交纳养老保险在内的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1、裁令确认红宇摩擦公司与谢代义签订的保密条款无效。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