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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云军、李必翠与重庆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338元,由吴云军、李必翠负担23470.4元,由重庆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6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338元,由吴云军、李必翠负担23470.4元,由重庆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67.6元(此款吴云军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9338元,由吴云军、李必翠负担23470.4元,由重庆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6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338元,由吴云军、李必翠负担23470.4元,由重庆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867.6元(此款吴云军、李必翠已预交,重庆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的部分在支付上述第二项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吴云军、李必翠)。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拯

审 判 员  章兴东

代理审判员  黄清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金 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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