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吴云军、李必翠与重庆歌舞团有限责任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3年2月7日,吴云军、李必翠向歌舞团公司支付3000000元,歌舞团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明收款事由为垫江牡丹节预收款。2013年2月21日,吴云军、李必翠向歌舞团公司支付3000000元,歌舞团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两张,

2013年2月7日,吴云军、李必翠向歌舞团公司支付3000000元,歌舞团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张,载明收款事由为垫江牡丹节预收款。2013年2月21日,吴云军、李必翠向歌舞团公司支付3000000元,歌舞团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两张,均载明收款事由为垫江牡丹节定金。一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歌舞团公司收取的6000000元系保证金。

201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向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下发办台复字(2013)54号《同意函》,同意台湾地区苏芮(苏瑞芬)、费翔、文章(黄文章)、温岚等4人应歌舞团公司邀请,于2013年3月30日来重庆市垫江县体育场演出1场。2013年3月11日,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向歌舞团公司复函,同意该公司邀请美国艺人费翔、台湾艺人苏芮(苏瑞芬)一行9人来渝演出,并要求举办单位在演出3日前持本文件和相关材料到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及文化执法机构备案,并自觉接受文化执法人员对演出现场的监督。

2013年3月21日,吴云军、李必翠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向歌舞团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主要载明歌舞团公司应按照约定于2013年3月10日交付门票,但截止2013年3月21日歌舞团公司都没有正式交付门票,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特通知歌舞团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门票销售总代理合同》。其后,上述邮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寄件人。2013年3月22日,歌舞团公司向吴云军、李必翠发出函件一份,主要载明双方应全部履行合同,吴云军、李必翠已预售门票数额应一次性告知歌舞团公司,以供确认出票,歌舞团公司将在合适的时候协助吴云军、李必翠开拓票务市场。2013年3月23日,吴云军、李必翠以特快专递方式向歌舞团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复函一份,主要载明因歌舞团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吴云军、李必翠已向歌舞团公司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另将解除合同通知面呈歌舞团公司总经理张欣,上述情况虽已发生,但是截止2013年3月21日止,吴云军、李必翠已预收了1700000多元门票款;为了减损和合作,吴云军、李必翠愿意继续协助已交款客户获得门票。歌舞团公司表示其未收到该份邮件。

2013年3月21日,垫江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向歌舞团公司发出函件一份,主要载明为确保中国·重庆第十四届垫江牡丹文化节开幕式演唱会取得圆满成功,请歌舞团公司配合做好演出前和演出现场的各项演出监管工作,要求歌舞团公司提供以下资料:1、演出批准文件、许可证照及相关手续;2、文艺表演团体、参演人员及演出节目内容变更情况;3、不假唱、不假演奏的书面声明及防止假唱、假演奏的保障措施书面方案;4、在观众场地和音控台设立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专用席位及出入现场便利证件,并于演出3日前提交垫江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5、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6、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7、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8、票务经纪、代理、销售情况等资料。2013年3月23日,歌舞团公司工作人员在该函件上签字确认收到函件。同日,垫江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对歌舞团公司设在垫江的演唱会售票处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载明该单位不能提供演出批准文件、许可证等资料,但已开展了演唱会的广告宣传和门票销售活动。同日,垫江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歌舞团公司于2013年3月24日前停止“中国·重庆第十四届垫江牡丹文化节开幕式演唱会”广告和出售演出门票活动,待完善演出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广告和出售门票活动等整改方案。

《门票销售总代理合同》签订后,吴云军、李必翠即开始门票销售工作,在垫江县设有演唱会售票处,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3月22日期间,吴云军、李必翠预售了价值1827840元的门票,但并未向客户交付门票。2013年3月22日,歌舞团公司向吴云军、李必翠交付了该日期之前销售的门票。2013年3月23日以后,则由吴云军、李必翠负责联系客户,由歌舞团公司直接现场出票给客户。从双方签订《门票销售总代理合同》至演唱会开始之前,演唱会售票处一直对外销售门票,即垫江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检查及发出整改通知书期间,实际并未停止门票销售工作。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