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其出版的《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第5-2页和第5-3页分别使用了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速成鸡”、“全能神”构图相同的漫画,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使用该两幅漫画时未署作者姓名,也未支付报酬。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新疆青少年出版社《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的出版时间,朱慧卿诉称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行为侵犯其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朱慧卿要求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涉案被控侵权图书系在全国公开出版发行,考虑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原告朱慧卿要求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大河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耿淑丽销售了涉案侵权图书,因此朱慧卿要求耿淑丽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耿淑丽作为《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的销售者,对该图书内容是否侵权不负有审查义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耿淑丽主观无过错,因此朱慧卿要求耿淑丽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中的图书和发票,原告朱慧卿已在同时合并审理的另一案中出示原件,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亦发表了质证意见,对图书的真实性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无异议,因此对本案图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虽认为发票有瑕疵,但未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且该发票问题不影响本案中其侵权行为的成立,故对其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