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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慧卿与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庭审质证,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原告朱慧卿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朱慧卿的简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异议,对证据1中第二份证据无异议,第三份证据有异议;对证据2中网络登载文章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原告朱慧卿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朱慧卿的简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异议,对证据1中第二份证据无异议,第三份证据有异议;对证据2中网络登载文章打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虽有署名,但原告与漫画作者是否为同一人,没有网站官方证明、稿酬、手稿等权属证据证明,对证据2中更多网络权属证明,因只有域名,不予质证;证据3、证据4均是复印件不予质证。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答辩称:1、原告朱慧卿无法证明著作权权属,侵权事实有待查证;2、即使朱慧卿是著作权人,被控侵权图书已停止发行并销毁;3、原告朱慧卿要求在大河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要求过高,与侵权影响不一致;4、原告朱慧卿没有在诉前提前告知支付稿酬即起诉,如果侵权属实,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愿意在本社出版物发表道歉声明,并给予3到5倍的稿酬赔偿,原告朱慧卿要求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为支持其答辩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中国网-新闻中心2012年12月19日登载“漫画:‘速成鸡’屡次出现监管者该负责”;

2、2012年12月21日凤凰网转载文章“‘全能神’借末日谣言祸乱香港成龙自曝持枪往事遭调查”。

经质证,原告朱慧卿认为上述证据中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一致,不显示作者姓名,不能证明系他人所做,不构成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反证据,朱慧卿已在作品上署名,可以证明朱慧卿系作者。

被告耿淑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温州网转载洛阳晚报“漫画漫话:‘速成鸡’屡次出现监管者该负责”,使用漫画“速成鸡”

原告朱慧卿与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署名朱慧卿。2012年12月21日,社会新民网、网易新闻均转载人民网短文“警方称‘全能神’邪教杀小学生惩戒脱教者”,短文配图使用了漫画“全能神”

原告朱慧卿与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署名朱慧卿。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第5-2页试题配图使用了漫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