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朱慧卿与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对比,《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第5-2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速成鸡相同;第5-3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全能神构图相同,并删除文字世界末日。

原告朱慧卿与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对比,《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第5-2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速成鸡”相同;第5-3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全能神”构图相同,并删除文字“世界末日”。

另查明:

1、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耿淑丽系业主。

2、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答辩中陈述《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已停止发行并销毁。

3、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证据两份:(1)中国网-新闻中心2012年12月19日登载“漫画:‘速成鸡’屡次出现监管者该负责”,配图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速成鸡”相同,未署作者姓名;(2)2012年12月21日凤凰网转载人民网“‘全能神’借末日谣言祸乱香港成龙自曝持枪往事遭调查”,配图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全能神”相同,新疆教育出版社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中不显示作者姓名。原告朱慧卿认为上述证据中的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一致,朱慧卿已在作品上署名,可以证明朱慧卿系作品作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12年12月19日温州网转载的漫画“速成鸡”、2012年12月21日,社会新民网、网易新闻转载短文中的漫画“全能神”均署名朱慧卿。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提供的中国网-新闻中心2012年12月19日登载的漫画、2012年12月21日凤凰网转载文章中的漫画均未署作者姓名,因此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朱慧卿在漫画作品“速成鸡”及“全能神”中的署名。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抗辩不能确认原告朱慧卿与漫画作者是同一人,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被告耿淑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案漫画作品中的署名,本院认定原告朱慧卿为漫画“速成鸡”、“全能神”的作者,享有该两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