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署作者姓名;第5-3页试题配图使用了漫画
,未署作者姓名。原告朱慧卿同时提供了上述图书及购书发票,图书中加盖有“学品书店”的印章,图书定价10元,载明版次2013年3月修订版,印次2013年3月第1次印刷;发票加盖有“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发票专用章”,金额10元。该图书及发票和与本案合并审理的朱慧卿起诉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另一案[(2014)郑知民初字第819号]中朱慧卿提交的图书及发票为同一本图书、同一份发票,原告朱慧卿当庭在(2014)郑知民初字第819号案件审理时提交了证据原件,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质证认为发票是通用定额发票,无日期、无付款单位,证据有瑕疵,对图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案中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认为另一案中出示的证据不能在本案中使用,本案图书及发票均是复印件不予质证。 以下四图左图分别为朱慧卿的漫画作品“速成鸡”、“全能神”,右图分别为《金考卷系列.河南初中毕业学业考试说明检测卷(猜题卷)思想品德》第5-2页和第5-3页使用的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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