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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鹰城鑫地饭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2年10月23日,五粮液集团公司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五粮液集团公司许可五粮液公司独占使用第160922号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第1207092号、3467941号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五粮液集团公司授

2012年10月23日,五粮液集团公司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五粮液集团公司许可五粮液公司独占使用第160922号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第1207092号、3467941号注册商标,许可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五粮液集团公司授权五粮液公司对在中国境内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并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责任。

1991年9月19日,国家商标局、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组委会颁发的证书载明:五粮液牌商标,在首届“中国驰名商标”(部分商品)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2011年9月9日,睿富全球排行榜咨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五粮液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载明:“五粮液”品牌在2011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品牌价值586.26亿元,居全国白酒制造业第一位。2012年9月17日,睿富全球排行榜咨讯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向五粮液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载明:“五粮液”品牌在2012中国最有价值品牌评价中,品牌价值659.19亿元,居白酒制造类第一位。

2012年11月1日,五粮液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素艳到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同日,公证处人员随同王素艳来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大学中路120号鹰城鑫地饭店,在该饭店20号房间赏梅厅点餐消费,王素艳购得五粮液52°白酒一瓶(该酒瓶瓶贴的背面有“851890242010/04/28”字样),付费后,王素艳取得标有“鹰城鑫地饭店餐饮结帐单”和盖有“郑州鹰城鑫地饭店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各一张,帐单显示所购五粮液1880元。王素艳对该宾馆外观进行拍照,所购白酒和所取得的票据留存公证处保管。2012年11月2日,公证处人员郜丽霞、司玉洁及五粮液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素艳对所购白酒和所取得的票据进行了拍照,由持有“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打假维权授权委托证书”的余涛对该白酒外观进行了查看并作了记录。之后王素艳对封存后的白酒进行了拍照。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2)郑绿证经字第5788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封存的涉案被控产品外包装及酒瓶瓶盖上贴有五粮液防伪标签,外包装及瓶身处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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