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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鹰城鑫地饭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第三组:1、(2011)宜市合证字第0318号公证书;2、(2012)宜市合证字第1189号公证书;3、2012年五粮液品牌价值证书。该组证据拟证明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第四组:1、律师费发

第三组:1、(2011)宜市合证字第0318号公证书;2、(2012)宜市合证字第1189号公证书;3、2012年“五粮液”品牌价值证书。该组证据拟证明“五粮液”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第四组:1、律师费发票;2、鑫地饭店用餐发票及账单;3、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公证费发票。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鑫地饭店答辩称:鑫地饭店所售五粮液白酒为合法取得,不知真伪,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庭审质证,鑫地饭店对第一、三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及鉴定证明书的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公证书签字只有一名公证员,五粮液集团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无鉴定资质,单方委托,鉴定证明不能作为依据;对第四组证据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代理合同,发票显示“餐费”不能证明原告所购五粮液酒为鑫地饭店所售。

经审理查明:1982年8月15日,宜宾五粮液酒厂经国家工商局核准获得第160922号字母文字组合图形商标,图形上部为稍小“WULIANGYE”字母,下部为稍大“五粮液”文字,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包括各种酒,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国家商标局于1992年12月15日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于2004年5月7日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五粮液集团公司。

1998年9月14日,第1207092号“

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鹰城鑫地饭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注册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商品服务分类表第33类,包括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3日。国家商标局于2004年5月7日核准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五粮液集团公司。

2004年8月21日,五粮液集团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获得第3467941号“WULIANGY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国际商品服务分类表第33类,包括白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蒸馏饮料、鸡尾酒、葡萄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汽酒、黄酒,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0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