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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杜志学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庭审质证,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原告朱慧卿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朱慧卿的简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异议,对证据1中的其他证据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中国青年报没有出具证明原告朱慧卿

经庭审质证,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对原告朱慧卿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中朱慧卿的简介因无相关证据证明有异议,对证据1中的其他证据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中国青年报没有出具证明原告朱慧卿系漫画作者;对证据3认为被控侵权图书第65页内容是由天津联考试卷汇编而来,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没有侵犯朱慧卿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对证据4认为购物小票抬头是河南华汇,加盖印章是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因此购物小票不具有真实性;发票没有原件不予质证。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答辩称:1、原告朱慧卿诉请不当,不能证明著作权权属,侵权事实有待查证;2、即使朱慧卿是著作权人,被控侵权图书已停止发行并销毁;3、原告朱慧卿要求在大河报上刊登道歉声明的请求,要求过高,与侵权影响不一致。4、被控侵权漫画是从天津联考汇编而来,没有侵犯朱慧卿的署名权。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未提供证据。

被告杜志学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中国新闻网转载中国青年报文章“‘中国式过马路’被指折射国人规则意识集体淡漠”,文章配图使用了漫画“中国式过马路”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杜志学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署名朱慧卿。

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2013金考卷.高考命题新动向系列5.考前特训.政治》第65页试题配图使用了漫画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杜志学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未署作者姓名。原告朱慧卿为证明该图书系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销售,提供了2013年5月15日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出具的购物小票及发票各一张,购物小票抬头为“河南华汇书业有限公司”,加盖印章为“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发票专用章”,该购物小票显示2013年5月15日郑州市图书城环宇书店销售了包括“金考卷.高考命题新动向第五期政治(考前特训)”在内的五本图书,其中“金考卷.高考命题新动向第五期政治(考前特训)”图书一本,价格9.80元,实收7.84元。发票显示付款单位:陈文文,金额173.50元。该发票和与本案合并审理的朱慧卿起诉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另一案[(2014)郑知民初字第837号]中朱慧卿提供的发票为同一份发票。本案中购物小票显示的付款金额为70元,(2014)郑知民初字第837号案件中购物小票显示的付款金额为70元。原告朱慧卿当庭在(2014)郑知民初字第837号案件中出示了发票原件,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发表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发票显示付款人是陈文文,该证据与该案无关。本案中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认为购物小票抬头与加盖印章不一致,不具有真实性,发票没有原件不予质证,另一案中出示的证据不能在本案中使用。

以下两图左图为朱慧卿的漫画作品“中国式过马路”,右图为《2013金考卷.高考命题新动向系列5.考前特训.政治》第65页使用的漫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