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朱慧卿的美术作品”随大流”、“能源局”,即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2012年12月号《疯狂作文.高中版》; 二、被告耿淑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2012年12月号《疯狂作文.高中版》; 三、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疯狂作文.高中版》上刊登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向朱慧卿公开致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四、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慧卿经济损失一千二百元; 五、驳回原告朱慧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尤清波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