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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慧卿与被告湖北大家报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大家报刊公司为证明其涉案图书第61页、第90页使用的漫画的出处,提交了:(1)2013年5月20日网络登载文章车祸之殇,还是人祸之痛,文章配图使用的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随大流上部约四分之三的部分相同,缺少下

2、大家报刊公司为证明其涉案图书第61页、第90页使用的漫画的出处,提交了:(1)2013年5月20日网络登载文章“车祸之殇,还是人祸之痛”,文章配图使用的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随大流”上部约四分之三的部分相同,缺少下部约四分之一部分,该配图未署名。(2)2010年12月17日网络登载文章“省考三道关全程开放”,文章配图使用的漫画与朱慧卿的漫画作品“能源局”构图相同,并删除了文字“能源局”,该配图未署名。

3、诉讼中大家报刊公司还提供2014年11月2日郑州市学品书店购书小票一张,该小票中显示了图书的名称(好作文是改出来的)、数量、价格及付款金额等,大家报刊公司以此证明购书时书店出具有购书小票,提供小票才可以证明购买图书的购买地。原告朱慧卿认为该小票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2012年10月18日腾讯新闻登载文章载文章中的漫画“随大流”、2010年10月25日腾讯教育登载文章中的漫画“能源局”均署名朱慧卿,被告大家报刊公司提供的2013年5月20日、2010年12月17日网络登载文章中的配图均未署名,登载时间也晚于朱慧卿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因此该两份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告朱慧卿在漫画“随大流”、“能源局”中的署名。因被告大家报刊公司、耿淑丽未能提供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本院认定朱慧卿为漫画“随大流”、“能源局”的作者,享有该两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将被告大家报刊公司主办并编辑出版的《疯狂作文.高中版》2012年12月号第61页、第90页使用的涉案漫画与原告朱慧卿的漫画进行对比,两者构图相同,大家报刊公司并删除了漫画中的文字,大家报刊公司在使用该漫画时未署作者姓名,也未支付报酬。朱慧卿的漫画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大家报刊公司主办的《疯狂作文.高中版》2012年12月号的出版时间,朱慧卿诉称大家报刊公司的行为侵犯其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大家报刊公司为证明其涉案图书第61页、第90页使用漫画的来源,提供2013年5月20日、2010年12月17日网络登载文章中的配图漫画,但该两份证据不足以推翻朱慧卿对其涉案漫画“随大流”、“能源局”享有的著作权,大家报刊公司亦没有进一步提供其使用漫画来源于上述网络登载文章配图的证据,因此大家报刊公司据此主张其转载漫画的来源及转载时漫画没有署名无法获得作者信息,抗辩其未侵犯朱慧卿著作权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大家报刊公司抗辩仅凭发票不能证明被控侵权图书系从耿淑丽处购买的问题,因大家报刊公司对被控侵权图书系其出版发行无异议,其该抗辩主张不影响本案中对其是否侵权的判定;被告耿淑丽出具了发票且未抗辩被控侵权图书不是其销售,大家报刊公司也未提供足以推翻该事实的相反证据,因此对大家报刊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综上,朱慧卿要求大家报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耿淑丽销售了涉案侵权图书,因此朱慧卿要求耿淑丽停止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疯狂作文.高中版》2012年10月号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疯狂作文.高中版》系在全国公开发行的合法出版物,耿淑丽作为《疯狂作文.高中版》的销售者,对该图书内容是否侵权不负有审查义务,对本案的侵权行为,耿淑丽主观无过错,因此朱慧卿要求耿淑丽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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