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 另查明: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冯国强,于2007年3月19日成立,营业期限为2007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洗浴服务、卷烟零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设计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根据《牟山图样》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确定王志恒系涉案美术作品“
”图形加“牟山”文字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牟山宾馆未经许可,其经营的酒店名称中、广告牌、宣传招牌、指示牌、洗浴用品中擅自使用“”与原告王志恒享有著作权“”图形加“牟山”文字的美术作品相似,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相关责任。因此王志恒要求被告牟山宾馆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