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知识产权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原告王志恒与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标志基础上改动的,属于剽窃行为。牟山宾馆中牟山字样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且 标志在宾馆修建完之日起便在宾馆门头上设立,一直在使用该标志,从原告提供的标志显示,原告的牟山字样是在模仿牟山宾馆的LOGO基础上,稍

原告王志恒与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标志基础上改动的,属于剽窃行为。牟山宾馆中“牟山”字样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且“

原告王志恒与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标志在宾馆修建完之日起便在宾馆门头上设立,一直在使用该标志,从原告提供的标志显示,原告的“牟山”字样是在模仿牟山宾馆的LOGO基础上,稍加改变作出的,属于剽窃行为;3、原告王志恒诉请牟山宾馆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牟山宾馆没有因使用该标志获得利润,牟山宾馆的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害后果。其次,王志恒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牟山宾馆因使用该标志而获取利润。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志恒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著作权登记证书》一份,证明原告依法享有《牟山图样》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作品,该作品于2011年6月20日创造完成,并于2011年10月2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首次发表;2、2015年1月6日《河南法制报》07版一份。3、照片十四张。证明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酒店名称中、广告牌、宣传招牌中擅自使用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4、发票联一张、照片二张、宾馆稿纸一份。证明原告为调查、取证在被告宾馆住宿支付住宿费227元,被告应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5、被告牟山宾馆网站资料一份、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网页资料二份。证明位于中牟新城区广惠街255号(县政府毗邻)的牟山国际假日酒店系被告投资经营,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6、《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为依法维权支付律师费15000元。

经庭审质证,被告牟山宾馆对原告王志恒提供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发证日期为2013年1月16日,在此之前原告对该作品不享有著作权;2、对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报纸上显示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