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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志恒与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标志与原告主张的享有著作权的 不是一个图案,没有相似性;3、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从该证据不能得出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怎样的责任;4、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网可以看出被告

原告王志恒与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标志与原告主张的享有著作权的“

”不是一个图案,没有相似性;3、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从该证据不能得出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怎样的责任;4、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网可以看出被告在2011年已经过合理年检,在合法持续经营,不存在侵权行为;5、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不应承担该项费用。

被告牟山宾馆为支持其答辩,向本案提交证据: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告自2007年成立一直使用“牟山”二字,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的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洗浴服务等。

原告王志恒对被告牟山宾馆提供证据质证意见:对该营业执照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牟山”二字不能说明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告在店内照片、指示牌等都使用“

原告王志恒与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标志,构成侵权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6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对王志恒颁发《牟山图样》“

”图案加“牟山”二字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王志恒系该图案的著作权人。

2015年1月6日,牟山宾馆在河南法制报07版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了“

”标志,并显示广告发布者为“牟山国际假日酒店”,牟山宾馆其经营的酒店名称中、广告牌、宣传招牌、指示牌、洗浴用品中使用了“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