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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志恒诉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告王志恒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牟山宾馆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牟山宾馆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牟山宾馆经营规模、侵权产品价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确定赔偿数额为1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王志恒第10474822号、第10474821号注册商标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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