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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志恒诉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庭审质证,被告牟山宾馆对原告王志恒提供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第10474822号商标于2013年4月7日生效,在之前原告并没有取得该商标权,且商标注册证上的图案与被告的图案不

经庭审质证,被告牟山宾馆对原告王志恒提供证据质证意见如下:1、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第10474822号商标于2013年4月7日生效,在之前原告并没有取得该商标权,且商标注册证上的图案与被告的图案不一样,“牟山”二字即使作为商标注册,也不能证明被告就无权使用二字;2、对证据2、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报纸上显示的“

原告王志恒诉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标志与原告的“

”图形加“牟山”文字商标不是一个图案,没有相似性;3、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从该证据不能得出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怎样的责任;4、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网可以看出被告在2011年已经过合理年检,在合法持续经营,不存在侵权行为;5、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不应承担该项费用。

被告牟山宾馆为支持其答辩,向本案提交证据: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告自2007年成立一直使用“牟山”二字,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的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洗浴服务等。

原告王志恒对被告牟山宾馆提供证据质证意见:对该营业执照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牟山”二字不能说明其构成在先使用的权利,文字和图案是一体的,被告在店内照片、指示牌等都使用该商标,构成侵权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王志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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