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肇权认为原审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搜狐公司对魏肇权支付的赔偿金额过低,对此本院认为,鉴于魏肇权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的损失或被上诉人的获利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间、搜狐公司主观恶意较小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且对于魏肇权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部分原审法院已经一并予以支持,故魏肇权关于原审判决判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魏肇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元,由魏肇权负担三百元(已交纳),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由魏肇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 邓 卓 代理审判员 杨振中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麦 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