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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肇权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2年5月18日,声创时代公司关于有声出版物授权使用说明,该说明称声创时代公司系北京龙杰网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龙杰网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声创时代公司同意将拥有完整版权的所有有声读物产品的全部权

2012年5月18日,声创时代公司关于有声出版物授权使用说明,该说明称声创时代公司系北京龙杰网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龙杰网大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声创时代公司同意将拥有完整版权的所有有声读物产品的全部权利授权给龙杰网大公司,龙杰网大公司代表声创时代公司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开发和使用,无使用期限限制。在节目清单中包括上述图书,并注明作者为东方明,主播为郝志。

龙杰网大公司(合同乙方)于2012年6月1日与搜狐公司(合同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该合同约定乙方将其拥有版权的音频作品提供给甲方,并授权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用来开发合作产品,通过搜狐网、客户端软件等向用户提供合作产品的浏览、收听、手机下载、本地PC端下载等服务的作品,甲乙双方将合作页面所得可分配收入按照6:4比例分成,即甲方享有可分配收入的60%,乙方享有可分配收入的40%。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全部信息拥有著作权等完整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包括第三方的合法、有效授权),可以授权甲方和搜狐网站使用该等信息,甲方和搜狐网站所有者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而不会违反任何可适用法律的规定……。在授权节目列表中包含了《东厂与西厂上部西厂之乱》、《东厂与西厂下部东厂末日》。

搜狐公司还提交了该公司对涉案图书的销售后台数据,其中《东厂与西厂上部西厂之乱》销售所得为25元、《东厂与西厂下部东厂末日》销售所得为6元。

魏肇权为证明其支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公证费发票1500元,律师费发票5000元。

经原审法院比对,涉案图书与搜狐网的有声读物是一致的,搜狐公司认为其网站上的作品是广播剧,搜狐公司有权使用该有声读物。

以上事实,有魏肇权提交的涉案图书、证明、公证书、律师函及快递单、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搜狐公司提交的图书出版合同、协议书、版权转让合同、著作权登记证书、授权使用说明、合作协议、网页打印件,及原审法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图书上署名的作者为东方明,出版者出具证明称东方明为魏肇权的笔名,故现有证据表明,魏肇权系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