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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肇权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3年3月19日,魏肇权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对搜狐网上的相关网页进行公证取证。公证书显示在搜狐网的搜狐听书栏目下的小说频道存在涉案图书,《东厂与西厂上部西厂之乱》、《东厂与西厂下部东厂

2013年3月19日,魏肇权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对搜狐网上的相关网页进行公证取证。公证书显示在搜狐网的搜狐听书栏目下的小说频道存在涉案图书,《东厂与西厂上部西厂之乱》、《东厂与西厂下部东厂末日》,署名了作者名称、章节、简介等,每本图书下载的价格为3元。公证过程中对上述图书进行了付费下载。

搜狐公司系搜狐网()网站的经营者。2013年8月13日,魏肇权委托律师向搜狐网发送律师函,称搜狐网未经许可在网站上销售《东厂与西厂》(《东厂与西厂上部西厂之乱》、《东厂与西厂下部东厂末日》)一书电子版有声读物,售价为3元每本,并进行了公证,要求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承担责任。

搜狐公司为证明其取得涉案作品的合法来源,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搜狐公司提交了一份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广播剧《东厂与西厂》,作者为北京三极视听时代广告有限公司(简称三极视听公司),著作权人为北京声创时代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简称声创时代公司),作品完成日期为2005年5月30日。

2005年2月2日,三极视听公司(合同甲方)与共和联动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乙方为长篇小说《东厂与西厂》著作权的作者授权代理单位,同意将该小说的广播(声音)版权授予甲方,授权期限截止2009年12月31日止。甲方购买该小说广播(声音)的版权后,在不违背作品意愿的基础上,有权对该作品进行适当改编以适应其特定艺术表现形式的需要,有权将根据该小说制成的广播(声音)制品予以发行出售,不再向乙方支付其他费用。乙方须保证该小说本人著作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因其著作权归属引起纠纷并殃及甲方,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2009年5月20日,三极视听公司(合同甲方)与声创时代公司(合同乙方)签订《版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其名下小说剧艺术形式的有声图书版权,包括涉案作品。并约定,涉案小说自转让之日起作品版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保证参与有声图书录音制作的所有人员不对有声图书的版权作任何要求,否则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2010年8月17日,双方签订该协议的补充协议,将“涉案小说自转让之日起作品版权归乙方所有”条款更改为“自转让之日起,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及其它与著作权相关权利归乙方所有”。

责任编辑:采集侠